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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農路施作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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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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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3 頁) • 1,2,3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01 (週三) 10: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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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91.12.09.處實1字第091006597號

有關縣(市)民間開發之封閉型社區,其社區內之公共設施損壞可否利用公務預算辦
理維護之疑義案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處實一字第0九一00六五九七號
附件:
主旨:貴市政府請釋,有關貴市多處民間開發之封閉型社區,其社區內之公共設
施(到路、排水溝、路燈)損壞,可否利用公務預算辦理維護疑義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工程技字第○九一○
○五二○八三○號函轉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府工養字第○九一○○八六六九
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
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
自行負擔經費。本案封閉型社區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或改善,如其受益對象為
特定之私人團體,依據上開法律之立法意旨,不得由貴府編列公務預算辦理。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本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
                       主計長  劉三錡


封閉型社區 交通處置不按常理
記者莊怡忻/新店報導

 華城里華城特區,居民違規停車問題嚴重,華城里里長花秋賢表示,此現象已影響到其
他住戶的權利與安全,未來不排除向新店警分局交通隊舉發。但他透露,傳聞交通隊不願
意介入封閉型社區事務,令人擔心。
華城里位於新店市西南方山區,為別墅型封閉社區,設有崗哨且出入需換證件。花秋賢
表示,當地的住戶雖有自己的停車場,但許多居民卻將自己的停車位改成花園,車庫改為
置物間,改造完成後,便隨意將汽車停在住家附近,甚至停在路口轉彎處,其他住戶開車
行經時險象環生。
 違規停車問題目前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中。不過花秋賢說,改善成果不如預期,居民
若無法配合,只好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隊舉發。
 但花秋賢表示,其他同屬封閉型的社區里長曾告知他,交通隊不願處理封閉社區的違規
車輛,日前華城路發生的一起車禍,似乎就是如此。花秋賢透露,交通隊與派出所內部協
商,當交通事故發生時,無受傷狀況由管區派出所處理,而有受傷者則由交通隊介入。但
日前華城路發生受傷車禍時,交通隊將近一小時才到達現場,似乎有意將此狀況交由管區
派出所處理,兩單位協商結果不同。
 針對違規車輛問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組黃姓警員表示,交通隊並非不願
拖吊,而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中規定,道路指公眾通行之地方,但華城里
屬封閉型社區,道路非公眾所使用,所以無法比照辦理。而車禍處理部分,她說,封閉型
社區的確和一般情況處理不同。
 花秋賢認為政府將職責區分過細,封閉型社區居民和一般民眾相同,皆向政府繳稅,遇
到交通問題時,處理方式卻大不相同,顯然有所不妥。
-- 【 小世界大文山社區報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90208588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9 條
民法 第 213、215、216、226、271、273 條

要  旨: 為避免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設置及維護該公共設施經費後,
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如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約定
主 旨:有關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由本府公款設置公共設施後,重新
設置柵欄管制出入口,擬求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北市士建字第九○二三三○二五○○號函。
二、有關封閉社區之私有道路經全體住戶同意解除出入限制,開放道路供
公眾通行,並與貴所簽立切結書,該切結書之性質,似為行政契約,
宜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之規定為之,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依貴所來文所示,如貴所與該封閉社區全體住戶所定行政契約係以住
戶開放道路通行作為貴所設置、維護公共設施之對待給付,而貴所亦
已給付完畢者,似得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請求該封閉社區
全體住戶為開放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對待給付。如該封閉社區全體住戶
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履行對待給付者,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之規定亦得請求賠償損害。而損害賠償之填補方法,依據民法第二百
一十三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如因回復原
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如不能回復原狀或
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而損害賠償之範圍,依
據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如當事人不為給付或拒絕負損害賠償之責,則宜以訴訟請求之。
三、而該切結書之當事人如為貴所與封閉社區全體住戶簽訂,權利義務之
行使主體應為貴所與封閉社區全體住戶,至於貴所向住戶求償,住戶
之分攤標準,如切結書有記明全體住戶願共同負責者,則可依民法第
二百七十三條連帶債務之規定,向全體住戶或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
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如切結書未明文規定全體負責者,則除住戶間另
有約定外,應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由全體住戶平均分擔之。是
仍請貴所依個案認定事實後,依據民法前開法條規定意旨辦理。
四、至追繳所得經費如何歸帳,仍請貴所查明當初設置、維護公共設施預
算經費依據,依據相關法令辦理。
五、為避免此類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由本府設置及維護該公
共設施經費後,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建議貴所日後如
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
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違反時之處罰及賠償約定、得逕為強制執行之
約定等,並應明確規範是否得再依「臺北市守望相助組織崗亭及出入
柵欄設置管理要點」申請設立柵欄,或是對於此種封閉型社區不予設
置公共設施,以避免弊端。

封閉型社區出入道路之路口交通控制策略評估研究
中華大學運輸科技與物流管理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所謂封閉型社區是指社區常以一個或數個出
入口作為社區與外界聯絡之道路,且進出社區具有門禁管制,故封閉型社區之出
入口大多為T 型路口,且以社區居民為主要使用對象,其具有尖峰需求量與方向
性明顯,和主次要道路交通量差異懸殊之特性。由於社區居民為了進出社區之交
通安全與便利性,故常要求政府單位於社區出入路口設置交通號誌。良好的交通
控制策略,可減少社區出入車輛與幹道車流之衝突,提升運輸效率、保障使用者
安全;然不適當的交通控制策略,不僅會增加車輛於路口之延滯,更可能產生因
使用者對號誌之不信任感導致違規事件增加,使號誌喪失權威性,更失去設置號
誌以提升路口交通安全的原意。面對此類型路口。隨著國內封閉型社區的增加,
未來此類型路口之交通管制策略評估將成為一重要研究課題。

社區化停車管理法制之研究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暨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兼系主任

以台北市為例,由於工商發展,國民所得提升,民眾車輛持有率與日俱增,截至89 年12 月
底,台北市機動車輛登記數總計1,625,526 輛,其中汽車666,513 輛,機車959,013 輛,若加上鄰
近縣市之交通需求,則保守估計每日至少有上百萬輛汽車進入台北市區,而目前台北市停車位數
僅計約400,042 個,其中汽車停車位342,090 個,機車停車位57,952 個,停車位供需差距甚大。是
以,在停車需求日強,停車空間拓展有限之際,雖政府歷年來均致力於增加停車供給與加強停車
執法,但合法停車格一位難求,停車秩序的改善終難令人滿意,故若僅以增加停車位或加強執法
等傳統方式,來尋求處理停車問題,仍將面臨緩不濟急之窘境。過去政府亦對「違規停車」、「路
霸」強力執法,但終因停車供需差距甚大,整體停車管理政策長期以來又缺乏有效標本兼治之作
為,使都市停車問題亦長為國人之夢魘,因此如何將過去停車之執法取締階段,進入管理疏導階
段,進而法治化,是為本研究之最主要目的,故本研究主要以社區停車管理為基礎,進行總體停
車管理法制分析,期望透過立法途徑,有效利用現有停車空間,在最適度的彈性運用下,以提高
社區居民的停車使用與轉換率,間接解決都市社區的停車問題,由社區化的停車管理理念,將社
區停車問題移由社區自治,間接減輕政府負擔,政府僅負責主管規劃方向,避免因私人的運具使
用而轉嫁為社會成本的負擔。

社區化停車管理特性
「社區」是眾所周知的詞語,但是一般人對它的意義卻十分模糊,且其在各個領域上的定義
也各有不同,若依過去文獻及國內交通需求,「社區」之停車管理特性可依下列不同構面探討之:
1.封閉型社區:所謂封閉型社區係指對於本身停車資源可單獨管理之社區,譬如,山莊、住宅大
廈、私人辦公大樓、學校、醫院…等依其產權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作為單獨管理之停車
資源,其停車資源並不提供公眾之使用,其若需營業收費則需受相關法令約束,故其可謂僅提
供特定之私人對象使用;目前大部份之封閉型社區亦難達每戶均具備停車位之地步,因此,其
內部之停車需求問題亦可能外部化,故就長期之停車管理政策而言,因自備車位成本甚高且非
法制規定,自行改善停車問題者,可從保持停車場進出口暢通或其他相關方式之停車回饋,以
鼓勵自備車位。
2.開放型社區定義:所謂開放型社區係指封閉型社區以外的社區之可供公眾行駛或停車之場所,
至於開放型社區之社區規模大小,需再依劃分程序界定之,其管理需依現行法令執行之,就長
期而言,未徵收之8 公尺以下私人巷道,亦應納入收費管理,方可實現開放型社區停車管理之
目標。
3.整合型社區定義:整合型社區兼具封閉型社區與開放型社區之停車資源,當封閉型社區的停車
空間無法滿足社區停車需求,甚至負荷過量時,停車需求勢必使用社區外部之停車資源,必需
於合理的管理機制下,加入開放型社區作整體性停車資源規劃,達到社區化停車管理之最終目
標。

又社區化停車管理是項配合都市生活型態所為的都市管理方式,然其推動應顧慮到社區居民
的停車權益與感受,開放型社區與封閉型社區等停車資源作最妥善的整合規劃,然而,封閉型社
區大都係屬私有財產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範疇,政府並無將其作統合規劃之急迫性,反之,若
相關建物及私人財產能尋求將其停車需求內部化,則在長期而言,此種努力應為協助都市空間改
善之最速方案,故無論建築法令或建物容積率之獎勵,都需從日後之停車問題內部化需求從優考
慮,進而加速都市停車問題之改善。


只管車道、不顧人行道!非封閉型社區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維護市府卸責!:::
台北市議員林奕華 - 2007/05/18 |
一、過去馬市長相當重視台北市整體環境的美化,每年編列預算更新人行道、進行綠美化;然而,台北市諸多非封閉型社區供不特定人行走之人行道、路樹、花台等維護問題,長久以來一直難以解決,對居民而言,社區內的街道都是開放的,平時大家都在走,難道非屬台北市整體景觀的一部分?難道政府不應負起維護之責?但政府卻總是表示那些都屬私地,他們沒法管。

二、以萬芳國宅為例,放眼望去沒想到一整片竟全都屬私地,就連政府編訂為萬安街,平時大家早已習慣通行的人行道,居然也說是私地,市府完全不管;萬芳國宅人行道主要為紅磚道,有些則為石板,二者多處均破損不堪,國宅年長者又多,跌倒時有所聞;樹的問題更多,有的樹離住家近,除無人修剪,粗大的根部甚至可能撐破地下室,到時勢必影響地基無法再居住,當地居民說,他們當初可沒叫國宅處要種一大堆樹,現在政府種完就全都不管了!還有花台崩壞,連鋼筋都看的到,怕垮掉,還得用磚頭撐住!

三、再看文山區明興里一處私人社區,同樣非封閉型社區,人行道平時均供公眾通行,但人行道的鋪設效果不佳,且樹木的根部已經嚴重破壞人行道本身的結構,甚至影響房屋圍牆已龜裂開,路面高高低低,走路一定要看路,不然鐵定摔倒,相當危險!

四、本席認為無論是國宅或私人社區退縮的街道,市府既已編訂街、巷、弄,社區亦無柵欄,且早已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應比照既成巷道,依既成道路規定辦理,道路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或亦可比照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撥經費幫用戶更換外管方式,無須徵收亦無須徵得所有住戶之同意,逐年提撥經費加以養護。開放社區的街道應屬台北市整體景觀的一部分,市府不應總以私地為藉口不願維護,且無論是人行道的破損、路樹未修剪、樹根影響房屋結構、花台崩裂等,其實均有安全顧慮;本席認為市府應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比照既成道路的規定,未來由市府承擔養護之責,工務局應於一個月內彙整台北市全區有類似問題之社區,進行通盤檢討,做出重大政策宣示或有無修法之必要。
最後由 lawrencechen2004 於 2010 12月 01 (週三) 11:0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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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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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01 (週三) 11:00 pm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不解的住戶



人氣: 1279 發表時間: 2007-10-14 00:26:51



聽說新竹市官員有到我們社區解釋,理由是封閉型社區不可以申請補助。難道官員們不知道現在社會這麼亂,近幾年開發的社區哪一個不是封閉型或半開放?這些社區住戶不可以參與社造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市政府官員可以限制社區民眾參與社區改造的自由嗎?荷蘭村13000坪2475戶住家比郊區一個村里戶數多是封閉的嗎?當初社區住戶改造的是大門週邊綠美化及配合市容整理門面增加與社區外里民互動空間,是市政官員要我們改成社區內綠美化,現在又說封閉型社區做這樣的規劃不符合規定!請問規定是誰定的?難道真的是官大學問大?計畫款愛給誰就給誰?


本篇主題回應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台灣社區通維運小組



回覆時間: 2008-01-10 15:12:36



您好

台灣社區通網站作為一個資訊流通的平台,關於涉及各個部會的行政處分案件,我們只能依據具名提出的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向各該政府單位提出,再由各該單位查明後,正式函覆。

所以,本案若希望儘速獲具體結果,敬請您以社區或個人名義逕向各相關單位提出,而如果您向我們提出的話,我們也會立即轉請有關單位處理。否則,若僅是單純爆料的話,我們並無法轉請各該單位查明,而這似乎無助於事實的釐清。

以上,謹提供您參考。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新竹市民



回覆時間: 2008-01-09 23:20:13



我其實早已經搬離荷蘭村社區,只是當年社區計畫做這些事的時候擔任主要參與人,後來聽以前的鄰居聊起這件事覺得很氣憤,容我再爆一個料,那一年市政府團隊到營建署去做簡報時荷蘭村也派了人去,簡報結果營建署的委員們對荷蘭村的計畫雖然有很多指教但是普遍覺得計畫理念非常好,也很符合社造精神,不幸回到市政府之後,市府居然要求荷蘭村撤案不要做,幸好市政府的會議我們也派了代表參加,據理告知營建署審核結果是鼓勵荷蘭村具社造代表性的一定要做,市政府會議結果審核單上擺明要荷蘭村知難而退,資料我都有保存。給了難看的評語,偏偏當年我們主委不吃這一套,請了一位知名市議員打了一通電話關心,計畫就完全核准了。後來那位主委卸任,市政府才又重施故技找理由叫荷蘭村案子不要再繼續,加上課長的百般挑剔和刁難,延續性的案子就這樣不了了之。
文建會接下六星計畫承辦應該是最近的事,要資料請跟現任主委或基金會董事長要,E-MAIL社區網站上都有,我現在是局外人路過不平氣憤當年大家的努力被當成狗屎,也看不慣這些官僚冠冕堂皇的謊言,社造肥了誰?做過的人應該都知道。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台灣社區通維運小組



回覆時間: 2007-12-28 17:18:59



敬啟者您好

我們郵寄到您留的信箱,卻得到"這個信箱不存在"的退件通知
能否請您在次留下您正確的信箱,以便後續協助您轉請相關單位處理

謝謝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台灣社區通維運小組



回覆時間: 2007-12-28 14:54:33



敬啟者您好


我們已發信到您的信箱,向您說明接下來的處理步驟以及需要請您配合提供的資料,煩請您收信,並請您協助儘速回覆,謝謝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九十五年度「營造都市社區新風貌計畫」



回覆時間: 2007-12-26 00:29:43



本社區九十五年度計畫目標及結案時達成目標都寫得很清楚,

九十五年規劃九十六年實際執行施作,這個計畫難道看不出是

延續性計畫嗎?結果九十六提出延續計畫案時完全被主管單位

推翻,導致九十五年住戶們為社區完成的自製陶磚材料全部堆置

在社區集會所,現在還擺著。那是計劃補助款三十多萬的成果,現在

是一堆廢磚,國家公帑難道是這樣花的嗎?難怪全國蚊子館一大堆!

荷蘭村花了納稅人的錢三十多萬,目的寫得很清楚,是政府突然來了

一道命令先是嫌棄規劃不好,建議以太陽廣場周邊為重點後又指稱封閉

型社區不能做社造,取消我們的後續申請案,三十六萬元直接泡湯,

社區住戶夢想從此幻滅,這些紀錄荷蘭村有社造網站大家直接進入看

了就知道。


九十五年度「營造都市社區新風貌計畫」

補助金額 叁拾陸萬陸仟元整

計畫目標:
1.提升社區住戶關心社區環境品質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能力。
2.喚起社區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
3.改造武陵路交流道雜亂市容,美化荷蘭村社區門面環境。
4.凝聚社區住戶為社區打造美好視覺意象公共空間的共識。

計畫成果 本計劃之目的以提升社區住戶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及凝聚社區住戶具備美好視覺意象公共空間的共識為要旨,藉以活動中帶動完成社區永續經營概念和年度之規劃設計,計劃實施以來住戶參與性熱絡積極,並如期完成次階段規劃其整體成果矑列如下:

1.本計劃改善美化環境以大門週邊及太陽廣場為主綠覆率達75%。
2.本計劃依下年度之規劃內容改善人行徒步空間長度約400(m)。
3.本計劃依下年度之規劃內容改善閒置空間再利用面積200(㎡)。
4.本計劃依下年度之規劃內容改善大門公共意象空間三處(大門崗哨)。
5.本計劃社區居民參與人次約500人。
6.本計劃依下年度之規劃內容改善大門公共意象空間LOGO造型二處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台灣社區通維運小組



回覆時間: 2007-12-19 15:22:45



敬啟者,您好:

我們非常重視您反映的意見,也希望盡最大的力量,協助您得到您想要的答案,但台灣社區通作為一個意見交流的平台,在和相關部會或地方政府洽詢時,必須將事件的原委,如您所申請的部會及計畫為何?申請單位是哪一個?補助案件名稱為何?等細節儘量完整的交代清楚,以便可以儘速請相關單位協助回覆。

同時,必須向您說明的是,台灣社區通網站是由文建會委託營運,文建會和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文建會即使非常想幫您的忙將此事查證清楚,也必須尊重部會之間的專業管轄範圍,並依照正常的作業程序,函請相關單位查證。事實上,之前我們已請文建會透過電話了解,但均因為事件原委描述不夠清楚,以致無功而返。

所以,也許您也可以幫我們一個忙,將本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或者相關文件,EMAIL到我們的服務信箱 sixstar@cca.gov.tw,或撥服務專線 03-5051902和我們聯絡。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補充



回覆時間: 2007-12-18 12:18:32



既然封閉型社區不可以申請社造計畫,為什麼科學園區附近二百多戶封閉型社區可以申請到充實圖書館設備及其他經費,這件事平面媒體都有報導大家都知道,還有其他社區也是封閉型每年也有申請也沒有人說不可以?為什麼只有荷蘭村不可以?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荷蘭村



回覆時間: 2007-12-18 12:11:23



市政府的確有派員到我們社區管委會開會現場,說明封閉型社區不能申請社區營造計畫,只要查證有沒有這回事即可,不是嗎?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台灣社區通維運小組



回覆時間: 2007-11-27 17:40:53



敬啟者您好

我們嘗試著就您敘述的內容轉請相關單位協助,但因為不夠了解原委
所以一直沒辦法得到比較完整的答覆

可否請您將本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或者相關文件,EMAIL到我們的服務信箱 sixstar@cca.gov.tw,或者您也可以撥服務專線03-5051902,收到您的資料後,即會盡速協助做比較完整的處理,希望早日收到您的訊息,謝謝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過來人



回覆時間: 2007-11-19 18:21:52



問題提出隔這麼久,這麼多的駐站達人都沒有辦法回答市民嗎?

那麼本人野人獻曝提醒社造夥伴,全國進行社造申請的社區,是不是封閉型

社區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主辦縣市政府自己根本搞不清楚社造是在做啥?

參與社造縣市主管甚至還用社造經費到外縣市〝考察〞三天兩夜!

社造計劃審核的依據是什麼?有公開透明過嗎?社造計畫裡面有沒有封閉型

社區做到嚇嚇叫的?里仁為美社區不但是封閉型社區而且是才一百多戶的

社區。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市民



回覆時間: 2007-10-17 10:04:16



1.既然法有明文規定市政府課長就不應該修改人家的計畫,然後又不核經費

辦理,總該有人負責吧!怎麼是社區社造夥伴扛責任賭住他們嘴巴就好了

呢?

2.台中市「里仁為美」社區是不是封閉型社區?



Re : 請給個交代!
發表人: 台灣社區通 服務人員



回覆時間: 2007-10-16 17:21:28



敬啟者:
  您好,由於政府資源有限,且為符合公眾利益之公平性,以政府預算補助社區從事社區風貌營造計畫,應以開放供公眾使用為原則,不限定使用對象,才能符合社區風貌營造之效益,若補助於封閉型社區改善其活動空間,僅少數人受惠,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該社區可就社區周邊開放空間進行景觀改善,不僅能提升社區居住環境品質,也能美化整體大環境,鼓勵週遭更多社區居民參與環境改造,較能符合政府補助社區推動社區風貌營造計畫之意旨。
相關規定:
  依96年度『營造都市社區新風貌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十六、其它相關注意事項規定,計畫內容非屬補助項目,或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或屬原住民重點部落,或係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而未取得使用同意書者,不予補助。
  以下常見申請單位提報,但非屬補助範疇或鼓勵項目,不得提列:
1.
2.
…
9.公寓大廈或國宅社區之屋頂或限供該大廈或社區使用之中庭廣場環境改善工程。

以上回覆,若仍有疑問,也請不吝與我們聯繫,或逕洽內政部營建署負責新竹市政府業務之聯絡窗口:劉文菁小姐(研究員)電話02-87712623,謝謝。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土木人四星會員
 
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回頂端

文章由 doubmsi » 2010 12月 05 (週日) 2:23 am

愈聽愈難懂了
再請問一下

意思是說工程興建前就拖著地主去登記道路嗎?
那測量,鑒界,分割的費用誰出呢?
因為我跟地主說要登記,大家都說登記好啊(失算)
又如果不分割真的都完全不能蓋嗎?有沒有較簡便的方法?

還有,若真的要蓋,水保計畫書誰寫?
我們寫還是地主花錢請人家寫好再由我們轉給水保局?

前陣子發包一條農路,農路旁已有砌石的擋土牆,
一看就知道不屬於民眾所建的,應是很久以前水保局興建的
那是不是比較沒問題?

也就是說,山坡地範圍內皆須寫水保計畫書送水保局嗎?
可是,有些是縣市政府直接就撥錢給你做?啊怎麼辦?
因為我有問一下我們的程序,即使水保計畫要轉水保局也是會先寄給縣市政府
再由縣市政府轉寄,如果縣市政府直接就撥經費,那算合法嗎?

所以山坡地農民種植,開闢農路多屬違法囉?
即使很多人在用我們也不能幫忙蓋?
仍須依規定報水保計畫,再花很多錢做好水土保持措施,是這個意思?
那像現在經費我接手不到2星期都由縣市政府直接核撥了
該怎麼辦?反過來報嗎?感覺怪怪的ㄟ
因為我確定這些案子都沒報水保計畫
(把之前的提案單附在公文裡,證明不是我提報的,會有一點點用嗎?)
看完後我胃都痛了 (印堂發黑)
doubm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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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doubmsi » 2010 12月 05 (週日) 10:34 am

還是我 (XD)
剛剛上網看了一下,有幾點不清楚,再請教一下

如果是縣市政府核撥的經費,開工前是否一樣要填寫簡易水保申請書呢?
待縣市政府核定後方可施工?
(因為有些人說既然是縣市府核撥了,就代表我們曾提過提案單
既然有送提案單給縣市政府,就依提案單內容做,不必再報水保計畫了)...不知道是否正確?
因為像農路設計規範,規定坡度20%
有些我們申報水保局的案子,水保局來會勘後核准了,直接撥經費給我們做
有些他們自行興建坡度也都超陡的...真是難懂標準在哪?
(有人跟我說這叫責任分擔啦 (jolin) )

如果仍要申請
那這個"水保義務人會否變成鄉鎮公所?"還是一樣請地主申請?
又如果該道路經過很多筆地號及地主?1式六份?是否該每一筆地號及地主都一一申請
當中還看到要附平面圖?這該不會由我幫農民畫吧?
因為之前有過一次類似的,農民只說他不會寫計畫書與畫圖
要求村辦公室發文,就單單一張文來要求公所幫他報
我就給它放在桌上放一個月

當中又看到一個回饋金,地主如果自行施作當然交由地主負擔
那鄉鎮公所做?由鄉鎮公所負擔?

看一下申請書格式..當中"申請開發基地內土地是否違規使用情形"?
如果看到有蓋農舍未經合法申請,是否應該勾不合格呢?

還有一個不清楚的地方
您所說的報水保計畫應該是新闢的農路吧?
如果是屬於連google earth上都看的到的農路,是否還需依規定申報呢?
又有些農路屬於早期民眾早已私自鋪設完畢,如今要求重新鋪設?
是否仍須依規定申報水保計畫書才可以動工呢?
(該農路並未有編號,但的確公共眾通行使用,我在心裡也低估說,以前自己鋪現在也自己鋪一鋪就好啦)
doubm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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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06 (週一) 10:59 pm

doubmsi 寫:還是我 (XD)
剛剛上網看了一下,有幾點不清楚,再請教一下

如果是縣市政府核撥的經費,開工前是否一樣要填寫簡易水保申請書呢?
待縣市政府核定後方可施工?
(因為有些人說既然是縣市府核撥了,就代表我們曾提過提案單
既然有送提案單給縣市政府,就依提案單內容做,不必再報水保計畫...不知道是否正確?


建議直接找 貴府水保科,問一問該轄區的承辦,他會講的很清楚。
1. 他怕你反覆盧他,他會講的很清楚。
2. 你刻意違背水保法,他頭很痛的...他不能視而不見。

doubmsi 寫:因為像農路設計規範,規定坡度20%
有些我們申報水保局的案子,水保局來會勘後核准了,直接撥經費給我們做


他們經費很多,多到上億元消化不完。但是 他們很懂所有農委會及水保的法規,

通常我都是請他們作,看他們用甚麼法規 讓案子停下來,下次我就學起來。

所以, 我都會想辦法,跟水保局的人,保持一個很不錯的關係。

可以 瞭解很多 法規實務本末。

跟公所不一樣,水保局 不會輕易去違背法規....

因為 民代的壓力,所以,水保局很喜歡把經費撥出去,

反正 不懂法規的是 三級機關...又不是本機關...


doubmsi 寫:有些他們自行興建坡度也都超陡的...真是難懂標準在哪?
(有人跟我說這叫責任分擔啦 (jolin) )


喔,那你可以直接向 農委會檢舉,
不見得是 縣市政府弄的,有時是公所、有時是私人興築。

農路要有編號才叫「法定農路」,不是隨便找條山坡路就是農路。

有道路名稱、門牌號碼,也不見得是「法定農路」,

位階可能在(鄉市鎮)道,這個Level.

doubmsi 寫:如果仍要申請
那這個"水保義務人會否變成鄉鎮公所?"還是一樣請地主申請?
又如果該道路經過很多筆地號及地主?1式六份?是否該每一筆地號及地主都一一申請
當中還看到要附平面圖?這該不會由我幫農民畫吧?
因為之前有過一次類似的,農民只說他不會寫計畫書與畫圖
要求村辦公室發文,就單單一張文來要求公所幫他報
我就給它放在桌上放一個月


大哥,您在公所,有空多去縣市政府走走。

doubmsi 寫:
當中又看到一個回饋金,地主如果自行施作當然交由地主負擔
那鄉鎮公所做?由鄉鎮公所負擔?

看一下申請書格式..當中"申請開發基地內土地是否違規使用情形"?
如果看到有蓋農舍未經合法申請,是否應該勾不合格呢?



農舍的問題,可深可淺,講真的,我被騙了,還會分不大出來..

就算是 「公所農舍興築核准承辦人」,通常這種人是建築系畢業,

熟悉建管法規、農委會相關法規..建議找縣府水保科,會比較妥當。

doubmsi 寫:
還有一個不清楚的地方
您所說的報水保計畫應該是新闢的農路吧?
如果是屬於連google earth上都看的到的農路,是否還需依規定申報呢?



山坡路--> 不能說是「農路」,

法定名詞搞混了,整個觀念會被別人搞混的。

google earth上都看的到的農路--->不見得是「法定農路」

水保局「法定農路」有編號,比如 「員林鎮農1號道路」。

只要在山坡地興闢工程,都要報。

這就是,為甚麼唸土木的,很討厭水保科系、水保法規。

送進去審,三個月才出來。還要找降雨量....



doubmsi 寫:
又有些農路屬於早期民眾早已私自鋪設完畢,如今要求重新鋪設?
是否仍須依規定申報水保計畫書才可以動工呢?
(該農路並未有編號,但的確公共眾通行使用,我在心裡也低估說,以前自己鋪現在也自己鋪一鋪就好啦)



重舖......要不要報水保?還是去找水保科先商量一下。

問問 「法定山坡地」到底涵蓋多廣,

通常新人轄區,全區都是 「法定山坡地」....請您去找水保科問清楚。

坡度那麼陡,邊坡高差那麼大,不是AC 舖一舖就沒事了,颱風來了,

原擋土牆也不排水,或擋土牆位移,或擋土牆裂了,AC路面也裂。

那你不是舖爽的麼?到時又被反咬 偷工減料?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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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06 (週一) 11:02 pm

doubmsi 兄,您出名了...某建築Bloig 收藏您的大文....

http://www.boss888.net/category/%E6%9C% ... %E9%A1%9E/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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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06 (週一) 11:16 pm

圖檔

圖檔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016453.shtml

農地成排「種」狗籠…等著變別墅

【聯合報╱記者張家樂、吳淑君/連線報導】

2010.12.06 04:50 am


蘭陽平原出現許多超迷你農舍,根本無法居住。
記者吳淑君/攝影
景氣復甦,沈寂的農地買賣轉趨熱絡,環境宜人的南投、宜蘭最近都出現不少「種」在農地、被戲稱為「狗籠仔」的迷你農舍。據了解,這些「狗籠仔」都是為了因應農業發展條例限制農地買賣建屋而生的取巧行為。

走入南投中興新村,外圍綠油油的水田,如今都成了待價而沽的別墅地。乾涸的田地蓋著一間間鐵皮屋農舍,鐵皮屋僅約三乘四公尺,裡面沒床、沒爐灶,也沒有衛浴設備。這種田間奇景,都是為農地豪宅預作準備。

買農地蓋別墅成了流行,台北人紛往宜蘭覓地。宜蘭員山鄉村長聯誼會會長謝阿牛說,農發條例規定蓋農舍要有七百五十坪土地,戶籍登記滿兩年才能興建農舍,完工五年才能移轉產權,誰願意等上七年?

許多仲介業者遂找上民國八十九年修法前就持有土地,不受上述限制的老農合作,以老農名義建造超迷你農舍,申請建照、使用執照,找到買主後,由買主出資以「改良農舍」擴建,房子蓋好立即過戶到買主名下。

阡陌良田種上一間狗屋,看來格外突兀,挖土機在一旁整地,為農地豪宅預作準備。
記者張家樂/攝影
「鄉下人那有這麼聰明?這種搶建農舍鑽法律漏洞,都是仲介業教的,」謝阿牛說,現在農地比建地搶手,有些買主指名要「配蓋」(有農舍)農地,一坪多五百元,一棟房子蓋到好要多支付三、四十萬元,大家還是搶著要,「不必買大面積土地,又不用等上七年,再怎麼算,都很划算」。

南投縣農地交易也很熱絡,民國九十八年交易量兩千一百八十一筆,今年到十月底,已有二千零五筆農地交易,中興新村以及二高中興交流道附近農地,特別搶手。買主不乏退休官員、當紅歌手或知名書畫家等。

田裡冒出的鐵皮屋農舍,都由廠商統一預建,用吊車懸吊到田間,再向縣府申請農舍。南投市郊有一處農田,地主一夕間就「種」了五座農舍,地主索性用不鏽鋼板在四周圍起,儼然是田地裡的大碉堡。

【2010/12/0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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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doubmsi » 2010 12月 12 (週日) 7:45 pm

事情差不多告一段落了
其餘涉及私人的在與村民協調後行文縣市政府修正提案(當然他們還是都到鄉長前抱怨了一番)
不過有一件怎樣我都無法妥協
本來確定是私人使用,村長居然私下帶里民把某一駁坎破壞後
連接周邊2塊地,硬是解釋成少數戶使用
還帶著議員到鄉長前說我不知變通,說延伸出去就好了

一個跟我不錯的朋友私下跟我說這件事也吵了起來
他說,大家都在傳農業局長,鄉長,課長,原提案技士,里長,議員,誰去看都可以做,為何獨獨我去看就變成不可以做
(課長與原先提案的技士知道原本遭里長及里民誤導誤報了,卻又都事不關己悶不吭聲,最火的是我簽出來他們都乖乖認同核章,卻不簽註任何意見)
在鄉長前黑掉根本無所謂
現在不爽的是整個公所都在傳我..是不想做事才如此推諉
(雖然明知那位朋友是為了我好,才私下跟我詢問究竟是如何?
可是他卻聽信人云亦云的說法而質問我,但是不能做就是不能做,所以跟他大吵了一番...他好心勸我當面與鄉長溝通將誤會解釋清楚,可是我卻覺得連我的好朋友都質疑我了,我跟政客解釋,他們懂嗎?他說不解釋就是對自己不負責任,我卻覺得做事只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了)
我在他面前居然變成一個不負責任的人了
現在多少了解為何有人公務員當得好好的想辭職了,沒搞好不僅僅只是黑掉而已,連友情也跟著沒了
doubm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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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enkk » 2010 12月 12 (週日) 8:48 pm

doubmsi 寫:...
一個跟我不錯的朋友私下跟我說這件事也吵了起來
他說,大家都在傳農業局長,鄉長,課長,原提案技士,里長,議員,誰去看都可以做,為何獨獨我去看就變成不可以做
(課長與原先提案的技士知道原本遭里長及里民誤導誤報了,卻又都事不關己悶不吭聲,最火的是我簽出來他們都乖乖認同核章,卻不簽註任何意見)
在鄉長前黑掉根本無所謂
現在不爽的是整個公所都在傳我..是不想做事才如此推諉
...


既然鄉長,課長去看都可以做
那當doubmsi兄上簽不能做的公文時
課長 鄉長 大筆一揮 問題不就解決了
所以問題在主管 不在同事
同事肯花時間跟doubmsi兄討論doubmsi兄的事
應該心存感激 當然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自己身上
跟同事吵 只會讓事情被傳的更難聽
ten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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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12月 17 (週五) 1:46 am

doubmsi 寫:事情差不多告一段落了
其餘涉及私人的在與村民協調後行文縣市政府修正提案(當然他們還是都到鄉長前抱怨了一番)
不過有一件怎樣我都無法妥協
本來確定是私人使用,村長居然私下帶里民把某一駁坎破壞後
連接周邊2塊地,硬是解釋成少數戶使用
還帶著議員到鄉長前說我不知變通,說延伸出去就好了



感覺您正義感過剩......當公務員會很辛苦。

doubmsi 寫:
一個跟我不錯的朋友私下跟我說這件事也吵了起來
他說,大家都在傳農業局長,鄉長,課長,原提案技士,里長,議員,誰去看都可以做,為何獨獨我去看就變成不可以做
(課長與原先提案的技士知道原本遭里長及里民誤導誤報了,卻又都事不關己悶不吭聲,最火的是我簽出來他們都乖乖認同核章,卻不簽註任何意見)


當然要凹你作,你不作,就是提案技士來作。

你就盡責的把法條分析寫好,送上去,別怠誤公文流程即可。

想想看,押到前線的戰士開始叛逃,那會引起「領導威信大崩潰」。

doubmsi 寫:在鄉長前黑掉根本無所謂
現在不爽的是整個公所都在傳我..是不想做事才如此推諉


*. 黑掉,黑久了,你就是箭靶,那是一個越來越糟的循環。

*. 我們相信您勇於任事,但是,有違法卻不檢舉,那也是推諉的一種。

*. 各機關的老油條都主張有其「特殊流程與章法」,好像採購法、刑法都不適用在這三級機關,講著講著,還振振有詞:「前輩都是這樣辦理,也都沒事。」。比如專門鑽採購法之「特殊採購」漏洞,辦久了還覺得縣政府都是笨蛋,一直到被調查局抓去調查才懂得收斂。

這種丟臉的事情,卻不敢為外人道也。

doubmsi 寫:(雖然明知那位朋友是為了我好,才私下跟我詢問究竟是如何?
可是他卻聽信人云亦云的說法而質問我,但是不能做就是不能做,所以跟他大吵了一番...


沒甚麼好吵的...大家依法論法而已,見解高下之分而已。

你會因為 結構題目的答案不同,跟對方吵架嗎?

doubmsi 寫:他好心勸我當面與鄉長溝通將誤會解釋清楚,可是我卻覺得連我的好朋友都質疑我了,我跟政客解釋,他們懂嗎?他說不解釋就是對自己不負責任,我卻覺得做事只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了)
我在他面前居然變成一個不負責任的人了


就算見解怎麼不同,我還是覺得要跟鄉長解釋解釋。
政務官有政務官很獨特的能力,他可以一眼看穿你這個人的想法,
然後又開始演戲給你看。

這種人中龍鳳,不是平常人可相比。

就算講輸他,你還有機會看到精彩的政治表演(Live).

唬爛到連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唬爛,他自己也聽不懂自己講的,可是表情很真誠,出神入化之至。

學著很冷靜的溝通很重要。你無法拆穿他、又被他唬倒,那就別玩了。



你朋友若那麼好?若是同部門同事,你簽呈寫反對意見,你核章,然後簽呈副知他,請他好好寫寫贊成的立場,書面為之,他也核章,你再綜整後,原簽當附件,另寫一簽請長官派他辦理以利工進,再送長官核章,歸檔。

再不就是,請他拿出過去辦理過的案子,也是這種辦理方式,你請他拿來看看,真的看不下去,你就跟他說:「好朋友啊,借我影印,我可參考」,他一定不要,怕留下馬腳。

有本事就拿真劍出來砍,
口頭上吵吵講講,我們對「塑膠劍」的朋友沒有興趣。

你的好朋友是,支持你把法規弄清楚的人,比如農委會、地政事務所法規審議人員、水保局等。

你跟他們開會,把正確的作法寫到會議記錄,每個人都會簽名背書同意,你要寫錯誤的,他們還會翻臉走人,沒甚麼好吵的。

好朋友不是你身邊可以跟你講講話的路人。

doubmsi 寫:現在多少了解為何有人公務員當得好好的想辭職了,沒搞好不僅僅只是黑掉而已,連友情也跟著沒了


在公家機關、或私人公司跟同事談友情?未免奇怪,因為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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