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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兼職是否懲戒之新判例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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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近日接獲工程會二則技師懲戒決議書,其內容為技師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因兼職而遭懲戒之既判例,兩案懲戒結果廻異,由於影響全體受聘技師權益至鉅,本報特摘錄如下供全體技師參考。
案例一:○技師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登記受聘○公司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執行技師業務,營造業主管機關○市政府工務局雖認該技師於八十八年間擔任○公司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另任職於其他公司,違反「專任」之規定云云,惟依○市政府工務局所提供之該技師八十八年度收入資料顯示,八十八年間該局所稱該技師兼職公司所支付薪資僅有七萬二千一百元,且依該技師提出之證明書表明:「○技師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每月支領新台幣陸仟元正車馬補助費,全年共計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元正,…,確係每月兩次的諮詢暨交通補助費,並無需在本公司執行差勤…。」是以該技師僅利用業餘時間參與另一公司之諮詢顧問工作,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技師之行為違反法令規定。
工程會結論,該技師之行為尚難謂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營造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故該技師應不予懲戒。
案例二:○技師在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登記受聘○公司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執行技師業務,迄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註銷,○市政府工務局係認該技師於八十八年間另任職○大學,違反營造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云云。經查該技師身為營造業者○公司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辦公時間內全部在該公司服務或受該公司之支配於室外服務,現依○市政府工務局所提供之該技師八十八年度收入資料顯示,八十八年間該技師在○公司以外機構工作之薪資遠超過○公司所支付薪資,查該技師大部份辦公時間均非在○公司之支配下工作,該技師之行為與法令規定及判例要求專任工程人員之「專任」規定不符,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營造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工程會結論,該技師之行為核已違反技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營造規則第十八第一項規定,爰依技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決議該技師應予停止業務五個月。
以上二則案例僅供會員參考,凡被付懲戒技師對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工程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原行政院版營造業法草案在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關鍵時刻,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向行政院林政務委員力陳『中華民國總統可以兼任政黨之黨主席,為何技師不可以兼職?技師會比總統重要嗎?』行政院從善如流,在第三十四條加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已改變營造業管理規則時代之嚴苛與不合理限制。是以受聘技師如遭受不合法、不合理之冤屈,不必逆來順受,可立即向公會反映,公會理事長、全體理監事及公會法律顧問當全力協助,給予必要之奧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