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消防法
第6條第1項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
消防安全設備;
第35條
..........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應為該管理權人之責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5 (週一) 6:15 pm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