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ce 寫:驗收不實偽造文書,該同事依照合約抽驗AC厚度都達合約標準5公分,但是檢調在該同事抽驗的旁邊同一樁號(幾乎貼近水溝邊)也挖一個試體說厚度不滿5公分涉及賭職,如果依據這標準全國有哪幾條路是合格的請問?因為材料規範早就明定路側水溝邊50公分以內不用滿5公分AC厚度的規定,
原因是讓廠商可以好收邊以免路邊凹凸不平,但是檢調不這樣認為,他說你是用平均5
公分的厚度計價給廠商涉及圖利,所以一切等上法院跟法官解釋吧,簡言之是你的跑不
掉,不然有種你到機關去不蓋章也不簽名
我知道的那幾案,是先以證人傳訊實驗室的,實驗室一但認罪就轉成被告。
實驗室的一但有承認報告做假,案情就會往承辦人身上燒。
做假有幾種情形,一是厚度不足,數據做更動。二是承辦人根本沒到現場抽驗。
1.沒到現場抽驗,承辦人有的會跟實驗室說,你自己去挖一挖,報告給我。
(1)有良心的實驗室真的去鑽,鑽完了給報告,承辦人沒到現場。
a.鑽了有過,報告沒有問題。
b.鑽了沒過,多鑽幾個洞,鑽到過為止。
c.鑽了沒過,直接改數據,還會順道拍一下鑽的照片,表示真的有來。
(2)有的實驗室根本沒到現場是直接出報告。
2.承辦人有到現場鑽,但鑽沒過,默許實驗室直接改報告。
這次我知道的幾案,沒有cance兄說的這種情形,如果真的這麼挖,成罪的可能情很低,只是官司會麻煩些,除非電話中被錄到什麼,或是有其它的跡證,要不然我覺得會沒事。
上述那幾案,實驗室已經認罪了,那時候承辦人還在否認,說他有到現場。
檢察只要求他做一件事,你去找你當初鑽挖的洞,不會你當初有鑽,然後你連位置都忘記在那裡吧?
十個有九個找不到洞,因為實驗室根本沒來挖,直接出報告。十個剩下的那個,洞找出來的數量,比報告數還多。因為如果合約規定要取五個,承辦人找到八個洞。因為厚度不足就再重鑽。
沒找到洞的就死定了,因為你的一些資料都做假,最少也有偽造公文書,當然還要跟其它的法條競合。
找到洞的那個,檢察官叫你在原洞旁邊再鑽一個,不會如cance兄說的那案一樣,在同樁號取最邊緣鑽。
我所知道的案子,五個有三個厚度不足,再差也不可能差二公分。一般調到承辦人,應該已經在收網了,只是在補最後一個直接證據。一般調十個,九個半都抓去關。如果沒有錄到什麼,我想檢調沒事不會去當抽查小組,每個案子都來給你來一下。如果只是亂槍打鳥,那他們豈不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