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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各位先進大家好,
請問:
1.既成道路之認定單位是縣府還是公所呢?
2.應向何單位(縣府或公所)申請土地為無償提供公共道路通行使用證明,以便辦理免地價稅之用,其相關程序為何?有什麼情況是不可以的呢(如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3.水防道路之管理機關為何?可以設置反射鏡或劃標線嗎?
有勞各位先進們撥冗解惑囉!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12月 03 (週三) 10:30 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