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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最新新聞條文如下:
立院修法 「技師」一詞別亂用
中廣 更新日期:"2011/05/31 15:26"
為了因應時代變遷、改善技師執業環境,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立技師的專業地位及技師一詞的專屬性。
修法條文規定,如果沒有取得技師證書,就不得使用「技師」的名稱,以避免民眾對修車工、水電工等工匠與技師產生混淆。如果違反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如果沒有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的業務,導致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則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技師法放寬技師加入職業所在地公會才可以職業的規定,未來技師只要加入「該科」公會就可以執業,人數較少的技師科別,可以採全國性方式設立公會。
技師這個名字終於被重視了,希望可以進一步拉高技師的社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