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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小弟初任公務人員不久~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目前在某公所任職~~目前有一件案子~~已經申報竣工正在辦理驗收
情形大概是~這工程其中的某項pvc管長度設計1000m(已經算是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了)
申報竣工時也是報1000m~~可是主驗人員去驗收時~~發現只有150m
(當然...現地也只能施作150m)
這時廠商主張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請問廠商主張的方式合理嗎??
我翻契約好像也可以依減價收受那個條款並罰6倍這方式來處理..畢竟是在驗收時才發現...
請問到底哪個方式比較正確??
另外~~當時報竣工時~我有會同監造單位及承商到現場去繞了一圈~可是我沒發現這個問題
我想請問的是~~到底竣工確認時是大概看一下就好~~還是每樣數量要精確去核對阿???
現在才知道監造單位根本沒有先去確認試竣工工文就掛進來了
翻翻技術服務契約~~也只能罰監造幾次千分之5~對他根本不痛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