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贊助商廣告
各位先進大家好
在下於公所承辦路燈業務,因得標廠商未於契約規定十四日內,將公所之派工件數完成
,經發文限期改善,效果未彰......
本來想依契約規定扣款,但他所逾期的件數加起來已經超過,採購法的規定(百分之二十)
因此我的課長說,這樣子不合理,如果廠商要去工程會申訴,我們這邊鐵定輸=.=
然後我又請教發包中心的承辦,他說管它合不合理,只要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完成履約
就是廠商的過錯,因為這事是公所第一次遇到,所以發包中心的承辦也想知道工程會會
如何處理^^"
而我每次的派工量並沒有很多,我是以一天至少完成一件來派的,通常一張派工單
大概約有十到十四件(除非有突發狀況要立即處理的才會又加上去,比如說路燈被撞)
但是通常不可能一天只完成一件,會造成逾期的原因完全是因為他們老板去標了很多工
作回來,但能工作的卻只有一組人馬而已(大約四、五個左右)
所以就會變成廠商會在我們這邊工作幾天,然後又去別的縣市工作,我想請教這樣到底是誰的問題??
最後我想請問的是: (1)假如我以契約價金的千分之一去扣它逾期的件數,鐵定會超過採購法規定的百分之二十的上限。那麼我還有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扣它逾期天數的錢又不會超過百分之二十的上限。
(2)假如我要以採購法第101條的第十項與廠商解約,要怎麼簽辦才比較合理。
感謝大家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