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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技師修正草案完整版

專為技師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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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篇文章 • 第 3 頁 (共 5 頁) • 1,2,3,4,5

Re: 民國100年技師修正草案完整版

文章由 b516 » 2011 7月 29 (週五) 9: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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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opender 寫:
deepsky 寫:剛剛在網路上看到的文章,
http://blog.yam.com/aquia/article/39296843

樓上可以把上面網址的文章貼出來嗎?因為我的電腦開不起來3Q
b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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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民國100年技師修正草案完整版

文章由 飛龍哥 » 2011 7月 29 (週五) 9:30 am

b516 寫:
deepsky 寫:剛剛在網路上看到的文章,
http://blog.yam.com/aquia/article/39296843

樓上可以把上面網址的文章貼出來嗎?因為我的電腦開不起來3Q


誘導犯罪??
害人違反智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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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文章由 lrdf » 2011 7月 29 (週五) 10:13 pm

說破了,就是現有技師要限制技師成長人數,順便取得「需要養成」的應考人當廉價勞工(搞不好還要交實習費呢?),一舉二得。
又不是當醫師,要那麼多年養成 ,真的要養成還不如學醫學院,一路念到Dr.。
也許都是既得利益者或理想過頭的人,想搞的,反正被實驗的是別人?
而別人的囝仔死不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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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ltiss2002 » 2011 7月 30 (週六) 11:07 am

sse999 寫:贊成高考三級不可以換技師牌~~
因為題目level真的差太大了
而且高考三級換牌也太浮濫!


最需要修正的就是高考換技師
時代已經不同了,以前高考名額少的可憐
現在員額多到氾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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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opender » 2011 7月 30 (週六) 4:14 pm

altiss2002 寫:
sse999 寫:贊成高考三級不可以換技師牌~~
因為題目level真的差太大了
而且高考三級換牌也太浮濫!


最需要修正的就是高考換技師
時代已經不同了,以前高考名額少的可憐
現在員額多到氾濫


現在高考不值錢啦,每年中華民國都出產1000個以上,現在除了要有高考資格,還要卡到爽缺才能高枕無憂 ~~~
op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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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技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文章由 lifeisstruggle » 2011 7月 30 (週六) 10:45 pm

lrdf 寫:說破了,就是現有技師要限制技師成長人數,順便取得「需要養成」的應考人當廉價勞工(搞不好還要交實習費呢?),一舉二得。
又不是當醫師,要那麼多年養成 ,真的要養成還不如學醫學院,一路念到Dr.。
也許都是既得利益者或理想過頭的人,想搞的,反正被實驗的是別人?
而別人的囝仔死不光吧?


沒差啦
反正現在題目越出越偏越難
這幾年考的人一年比一年多
錄取的人數一年比一年少
真的要控制技師數量
把考卷出到既偏且難又多到算不完即可
何必要改制度?
教授要出個題目玩死考生太容易
去年3%今年高考就是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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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技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文章由 lrdf » 2011 7月 31 (週日) 9:09 pm

lifeisstruggle 寫:沒差啦
反正現在題目越出越偏越難
這幾年考的人一年比一年多
錄取的人數一年比一年少
真的要控制技師數量
把考卷出到既偏且難又多到算不完即可
何必要改制度?


業界缺基層員工,如果用考技師的資格可以把人綁個三、五年,
一個案子正好時間到,不用一直人找接替,應有差吧?
如果,在加上時數認證權利,想中途不幹,那就走著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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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民國100年技師修正草案完整版

文章由 考生 » 2011 8月 01 (週一) 9:34 am

誘導犯罪??
害人違反智財法??!!

樓上會不會危言聳聽阿,網路文章又不是著作也沒經過智慧財產權的認可核定,轉貼有違反智財法的問題嗎?樓上是檢察事務官不會連這基本法律常識都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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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民國100年技師修正草案完整版

文章由 飛龍哥 » 2011 8月 01 (週一) 10:26 am

遣詞用句是一件微妙的事,是一個照妖鏡,可以顯示出遣詞用句者的無知、淺薄與文盲!!

考生 寫:
誘導犯罪??
害人違反智財法??!!

樓上會不會危言聳聽阿,網路文章又不是著作也沒經過智慧財產權的認可核定,轉貼有違反智財法的問題嗎?樓上是檢察事務官不會連這基本法律常識都不知道吧


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用你可以理解的初淺白話說,就是只有第9條所規定這5款著作,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易言之,報章所載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如社論或是加入記者個人觀點之新聞報導等),或是網路客在其部落格所發表的文章,皆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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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1 8月 01 (週一) 10:31 am

遣詞用句習性之雷同亦常用於推論是否為同1人!
依據工作經驗,長久觀察,b516兄與考生兄的遣詞用句具雷同性!
上述係屬未經證實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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