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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看到某個敘述,一直無法了解它的意思,如下:
「其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重要施工項目或檢驗停留點,經營造業廠商專任工程人員(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簽認合格者…。」
我有疑問的就是上述紅色字的地方,它的意思是說「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非營造業廠商之授權代表、非營造業廠商之專業技師」嗎?
又另外這幾個身份的差別又是什麼呢?
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