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 參考資料
工程會契約範本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請教一下,如果.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在5%至30%之間,裡面沒有提到,是否得採不用辦變更設計調整契約單價,直接在結算時扣減掉。(一般都只扣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