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人

土木建築專業交流、技師證照、職場就業、軟體技巧交流的好所在。

跳到內容


進階搜尋
  • 討論區首頁 ‹ 國家法令討論區 ‹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 變更字體大小
  • 列印模式
  • 問答集
  • 註冊
  • 登入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7月 10 (週四) 2:19 am

有關變更設計數量追加問題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發表回覆
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有關變更設計數量追加問題

文章由 lan0616 » 2012 4月 16 (週一) 11:57 pm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各位先進您們好
小弟想請問一個問題

小弟的同事準備監造一案工程,而小弟為協辦
目前遭遇的困難點是

因為設計單位有一項工項計算錯誤,造成數量誤植,而實際數量本來應該是更多的

比如A工項契約數量原本為1000方,但經計算後實際應該會使用到3000方,所以..不夠用
而且還差很多@@

日前施工前協調會
廠商主張因數量增加太多,利潤不敷(說是A工項賠錢之類的..),要求要另行議價,而且主張因最近價格波動造成A工項物價上漲,假如不增加價格,廠商只願意就契約原數量範圍內施作,不願意增加那麼多...

請教各位先進,
1.廠商的主張於法有據嗎?

2.假使依據該主張而去辦理變更設計(原契約增加),A工項不就變成兩種單價了?

3.本工程有物價指數調整,假如物價真的有波動不是應該會含括在裡面嗎?

4.像這種情形,如果包商不願意就原單價增加數量施作的話,難道只剩解約一途了(因為A工項佔了很多比例)?

5.另外小弟的同事因為某些工程需要(便利性與需求性)而想用契約裡面的B工項代替A工項(單價較高,但數量同樣差了很多,因為A工項本來就不夠),即使設計單位同意(比如..用鋪磁磚代替抿石子..假設而已),小弟想請問這樣合乎法規與情理嗎?(他說只要設計單位同意就可以辦了),小弟針對這點有非常大的疑問,但因為小弟是協辦,沒有甚麼發言權,文都是同事在簽辦的...

小弟覺得會議時包商主張內容怪怪的(小弟沒參加),故上來求教,因為小弟覺得如果要變更,也要在“不變更原契約單價”這個大原則下來辦,假如要增加這麼多的數量,除了要在法規規定內辦理變更設計以外,似乎也沒別的辦法了...小弟怕經驗不足,對採購法規定瞭解不夠深入,故上來請問各位先輩的想法跟意見,避免因無知而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jolin)

問題有點多,但非常感謝您熱心的回答,謝謝 (跪拜禮new)
頭像
lan0616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155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11 (週二) 8:14 pm
來自: TW.
回頂端

文章由 BPM88 » 2012 4月 17 (週二) 6:44 am

在確認此增量是為了滿足一開始甲方需求的必要手段後,(第一關)
依照工程契約範本,單一品項的數量超過某個%數後得重新議價。(第二關)
重新議價後,得依此調整契約價金。

希望甲方沒有把這條從範本刪除。
記得是第三條還第四條。

但這個動作困難點如下:
為了迴避此動作為了圖利丙方,
首先要打設計公司一巴掌,
然後由設計公司書面說明為何要增至三千方才能符合一開始需求,
甲方獲得此背書後同意辦理變更設計,
接著重新議價時又要請丙方說明報價之詳細單價分析,
且此單價分析必須有憑有據。

對於甲方來說是很麻煩的,風險很大,故不會採取主動。
BPM88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33
註冊時間: 2011 9月 06 (週二) 7:46 pm
回頂端

文章由 norman101 » 2012 4月 18 (週三) 9:35 pm

保險的作法是提出履約爭議處理,報請公程會調解
norman101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27
註冊時間: 2012 3月 14 (週三) 1:27 am
回頂端

文章由 lan0616 » 2012 4月 18 (週三) 10:25 pm

BPM88 寫:在確認此增量是為了滿足一開始甲方需求的必要手段後,(第一關)
依照工程契約範本,單一品項的數量超過某個%數後得重新議價。(第二關)
重新議價後,得依此調整契約價金。

希望甲方沒有把這條從範本刪除。
記得是第三條還第四條。

但這個動作困難點如下:
為了迴避此動作為了圖利丙方,
首先要打設計公司一巴掌,
然後由設計公司書面說明為何要增至三千方才能符合一開始需求,
甲方獲得此背書後同意辦理變更設計,
接著重新議價時又要請丙方說明報價之詳細單價分析,
且此單價分析必須有憑有據。

對於甲方來說是很麻煩的,風險很大,故不會採取主動。


B大所說的是不是總價承攬?
小弟翻契約有您說的這一條
不過卻是註明招標文件有說是總價承攬的才適用
小弟所知往例工程都是以實作數量結算的
所以可能又不同了
不過還是有摸索到一些方向啦
我想還是以較保守的方法來做,應該會比較安全@@
謝謝您熱心回答
頭像
lan0616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155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11 (週二) 8:14 pm
來自: TW.
回頂端

文章由 aspavf » 2012 4月 19 (週四) 10:44 am

如果要提高單價,那除非是原設計所考量的施作項目分析內容有漏項,再加新的工項進去,才能提高。不過這樣設計9成不敢同意的,因為會讓人有想像的空間,譬如你對這個廠商特別好什麼的.....
比較可能做法用契約原本的單價,變更數量,因為設計已經承認設計數量錯誤,所以應該可行的。廠商一定嫌價錢不好,物價上漲等,你可以回嗆他,契約有物價調整的規定,要他不要唬爛你了!!要不就是找其他可能需要變更追加工項,來截長補短!如果放在一起會太敏感,容易被請喝咖啡
aspavf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140
註冊時間: 2011 11月 09 (週三) 6:54 pm
回頂端

文章由 aspavf » 2012 4月 19 (週四) 10:58 am

提供一個案例供參

關媒體報載臺中大都會歌劇院工程延宕之說明
發布日期:2012/02/10

有關今(10)日部分媒體所刊載臺中大都會歌劇院工程鋼筋數量不足及工期延宕等事,建設局澄清說明如下:有關外傳本案鋼筋數量不足5,000噸乙事,查本工程鋼筋總數量約8,408噸,目前係進行到一樓曲牆之施工作業,相關鋼筋契約數量尚敷使用,並無外傳鋼筋已用完或不足須停工之情形。且本案工程契約係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方式,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時,其逾1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契約明定若鋼筋之契約數量確有漏算情事而影響承商權益者,承商得依契約規定提報鋼筋之缺漏數量並檢具詳細計算式,循三級品管程序完成審核及確認數量後,函報本局憑辦後續契約變更事宜,並不會使廠商權益受損導致停工,亦即報載歌劇院即將停工乙事與事實並不相符。

另查本案承商自101年1月底始提報相關鋼筋短缺計算資料予本案設計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檢核,惟因本案曲牆造型特殊、結構設計複雜,鋼筋數量之確認須依一定核算作業時間,本局俟各單位依契約規定檢討確認數量後,將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必要時另送第三公正單位(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再確認鋼筋數量,以杜爭議

建設局表示,本案目前相關曲牆技術工法已經克服,且承商也已完成相關曲牆試作並經伊東豊雄建築師確認,故本府建設局表示有信心依原契約工期如期如質完成竣工,惟有關議員要求歌劇院案須於103年3月前完成主體及景觀工程乙事,建設局表示對於議員對重大市政建設之進度關心深表感謝,建設局也將努力依契約規定工期及議員建議目標努力達成市民期望,相信歌劇院完工後,透過與周遭城市地景的結合,必定呈現動人的建築樣態,同時透過結合新市政中心專用區與結合周邊各相關文藝、文化展演空間與設施等,臺中市文化藝術特區樣貌亦逐漸形成,未來臺中市將成為國際藝文界重要的表演重鎮。(2/10*8)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aspavf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140
註冊時間: 2011 11月 09 (週三) 6:54 pm
回頂端


發表回覆
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回到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分享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

    機關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考試院考選部
  • 經濟部水利署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自來水公司

    組織

  • 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
  • 行政院勞委會
  • 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粉絲團

    研究資源

  • 國家圖書館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友站

  • 建築人討論區

  • 討論區首頁
  • 管理團隊 • 刪除所有討論區 Cookies •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