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資料
予愁 寫:如果合約規定實際施作數量與合約數量差異在(+/-)10%內不追加減,現合約數量馬桶62座,實際施作50座,那最後的計價數量是多少?有沒有小數點的限制?(因為馬桶數量可以用數的,不像混凝土可能有小數點)
1.建議將契約條文原文PO上網並註記,而非以自己意思撰寫,可能會誤解其意。
(其實PO契約原文段落,只是增進了解條文意思,擷取條文段落也有可能造成誤解,所以最後還是要靠自己。)
2.依所PO是"實際施作數量與合約數量差異在(+/-)10%內不追加減",此條文是在變更設計條文章節? 還是在計價條文章節?意義並不太相同。
3.合約訂(+/-)10%不追加減部分,但以實作數量計價,個人也不認為有與合約相牴觸問題,不過在作變更追加減實,是只作數量追加減、還是須辦理新增項目單價(如條文為"逾10%部分應經契約變更後另行計價")等,就需請研讀契約條文規定。
4.依所PO文字,沒有看到可以多給10%數量的意思,設計62座,-10%數量後為55.8座,實際施作50座,所以認為超過10%範圍,應該追減數量變更為實際施作50座計價。(認同aspavf所寫,只能給50座的錢)
5.作為承辦人員,對此數量的變異,應有明確且合理理由,為何會少作超過10%,超過(+/-)10%應變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中述明原由。
6.若是數量超過(+/-)10%工項僅幾個,合計變更金額小,可與承商開會,政風、會計、工務、工管等相關單位與會,述明哪些工項以實作數量計價,變更金額為XXX元,僅為契約金額n%,因已屆峻工直接於結算中辦理不另辦理變更設計,不過若與會單位有意見,那就乖乖辦理變更設計,以符程序。 (可先和與會單位聯繫溝通,了解與會單位是否有意見。)
7.單位"座"的數量,一般正常狀況是整數,若是有相關減價、價購或其他意外狀況時,有小數也是正常。
最後建議您,盡速依實際施作情形辦理變更設計。
祝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