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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件工程履約期限已到..但是尚未完工..也就是[逾期]..
但是後來在逾期階段因地方民眾使用需求辦理變更設計及展延工期..
倘施工廠商利用展延工期積極趕工...那剩下來的工期可以涵蓋先前的逾期嗎..
本案有委外技術服務廠商...認定是機關還是監造單位..
因為涉及[逾期金]有圖利之嫌疑..還是建議邀集會計及政風人員開會研商呢..
[逾期金]計算為最後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
請各位大大給些意見供參...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5 (週一) 2: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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