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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技士去擔任委任技佐的職務,有何利與弊呢?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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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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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篇文章 • 第 3 頁 (共 6 頁) • 1,2,3,4,5,6

文章由 army622 » 2013 6月 24 (週一) 9: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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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小弟要調去占南部區公所的技佐缺(於合併前就是區公所)..請問區公所的性質如何?會比一般鄉鎮公所好嗎?說白一點是降調..因為我是技士..但技佐最多只到薦6..感覺起來有淡淡的憂傷...
army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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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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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6月 24 (週一) 11:05 am

看你結婚了沒?薪水方面減少,還是要跟家人商量看看。
如果是我,我可能不會調,因為到時候還是得另外再找缺﹗老是調來調去感覺很麻煩,人總是想安定下來吧﹗
不過如果目前職缺很不安全,那就先走再說吧﹗
不過以過去的經驗來說,降調的話,你們機關應該不會放人,他們會說,如果有比較好的缺的話,我們就不會留你,祝福你。
但是如果不是的話,那你留原單位就好了啊﹗
看你自己吧﹗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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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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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nbv12 » 2013 6月 24 (週一) 11:41 am

排除個人因素或機關會不會放人因素,謹就其他客觀因素提供意見如下:
1.薪水:如果是經七等銓審合格,即使降調六等,薪水不會減少(即本俸及專業加給都照七等的表領,因為銓敘部解釋,已經詮審過高職等的人,不因降調其專業會變差)。申言之,如果你要走,先拿到七等詮審函(即明年)再說。
2.升遷:因佔六等技佐缺,按升遷序列,當然落在技士後面。
3.工作:你既然已經進入公務機關,應該可以知道,其實技士或技佐還不是都作一樣的工作,所以應該沒有差。
4.其他:想到再說
以上給你參考
mnbv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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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2
註冊時間: 2009 9月 23 (週三) 8: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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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考生 » 2013 6月 24 (週一) 2:05 pm

army622 寫:小弟要調去占南部區公所的技佐缺(於合併前就是區公所)..請問區公所的性質如何?會比一般鄉鎮公所好嗎?說白一點是降調..因為我是技士..但技佐最多只到薦6..感覺起來有淡淡的憂傷...

技佐最多只到委任5等阿..6等就是薦任了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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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96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16 (週五) 2: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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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6月 24 (週一) 2:39 pm

委五的話,那薪水就差多了﹗
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官等和俸級是不能改變的,當然你同意降級改敍另當別論。(公務人員保障法§13、14)
至於到薦七,你佔什麼缺,就領怎麼樣的薪水,畢竟我們實施的人事制度是「官職併立」的制度(官等:簡薦委。職等:1~14等,官等職等併立,依職等職缺派任工作)。
至於降調薪水不變?沒聽過這回事﹗ (頭暈目眩) (頭暈目眩) (頭暈目眩)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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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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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考生 » 2013 6月 24 (週一) 2:50 pm

nobility 寫:委五的話,那薪水就差多了﹗
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官等和俸級是不能改變的,當然你同意降級改敍另當別論。(公務人員保障法§13、14)
至於到薦七,你佔什麼缺,就領怎麼樣的薪水,畢竟我們實施的人事制度是「官職併立」的制度(官等:簡薦委。職等:1~14等,官等職等併立,依職等職缺派任工作)。
至於降調薪水不變?沒聽過這回事﹗ (頭暈目眩) (頭暈目眩) (頭暈目眩)

所謂薪水不變應該是指本俸吧..專業加給是有差的..另外技佐是3到5職等、技士是5到7職等..這應該全國一致的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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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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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nbv12 » 2013 6月 25 (週二) 8:54 am

關於專業加給不調降部分,請參考
公務人員加給給予辦法第5條,又其立法理由第4點摘錄下
四、至技術或專業加給部分,係因人員之技術或專業程度能力而給與之加給。茲考量人員經較高職務之歷練後,所具有之較高職等技術或專業知能,不因調任較低職等職務而喪失;且從事低職等職務時,如具有較高技術或專業知能,將有助於業務之處理。是以,原支給有案之較高技術或專業加給宜予保障,仍依銓敘審定職等標準支給。
其餘該辦法修正前之人員,請參考銓敘部96年09月20日部銓二字第0962851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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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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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3 6月 25 (週二) 10:31 am

你講的辦法我去查了,那是修法前的過度時期,三年內支原本的專業加給,現在已經沒有了﹗99年時已經修訂該辦法。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一項第二款來說,你銓敍審定七職等的去佔五等缺,你可以領到所佔五等的最高俸給,也就是五等年功俸。
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本俸還是領原來銓敍審定的職級。
@@@@@@
第 5 條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
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國內服務時,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於回國服務後三年內,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之職務加給及工作性質特殊者之專業加給,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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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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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licepalicep » 2013 6月 25 (週二) 11:48 am

nobility 寫:你講的辦法我去查了,那是修法前的過度時期,三年內支原本的專業加給,現在已經沒有了﹗99年時已經修訂該辦法。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一項第二款來說,你銓敍審定七職等的去佔五等缺,你可以領到所佔五等的最高俸給,也就是五等年功俸。
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本俸還是領原來銓敍審定的職級。
@@@@@@
第 5 條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
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國內服務時,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於回國服務後三年內,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之職務加給及工作性質特殊者之專業加給,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講了那麼多,會想降調一定有原因,而且應該是不得已的原因,
所以一個月少幾千元應該就不是重點了!!
像我們離家遠的,每個月住宿加交通要一萬多,降算降調還是划算!!
回到家鄉再慢慢找職缺,也是一個好辦法!!
alicepali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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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2
註冊時間: 2013 1月 08 (週二) 8: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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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nbv12 » 2013 6月 25 (週二) 12:58 pm

唉~~
1.揆諸該辦法第5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意指原則上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例外該當那2款要件才有影響。
2.又該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所以似乎職務加給與專業加給不同。
3.故該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影響的是職務加給,似與專業加給無涉。
以上淺見尚請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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