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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公開招標的公共工程
我們在得標後製作合約前,主辦單位通知
因為他們的"單價誤植"
所以要減少合約總金額
主辦單位因為這樣的緣故,要減少我們得標價格
,公共工程得標價格可以隨便做變動嗎?
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違反哪條法律?
我們可以不同意嗎?
不同意的話會不會有什麼不良影響?
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3 (週六) 5:48 am
timmy0510 寫:我建議你直接問公共工程會比較快 且這樣 也有依據
個人感覺 你贏面較大
都已經決標了
我是覺得那個主辦的 要倒楣了
jjq519 寫:採購法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承辦單位恐怕要評估一下該怎麼做
紫煌 寫:jjq519 寫:採購法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承辦單位恐怕要評估一下該怎麼做
這個版友說的對,我說的就是採購法這一條規定
對機關來說,要是與原得標廠商議不下來(其實到底能不能議?應該不行吧)
是絕對不可能簽約的(對公務員來說多付一元都是貪瀆罪,簽約必死←證據)
約不可能簽,就不可能有變更契約的問題
繼續執行就要多付錢,前是納稅人出的,當然不符公共利益(簽的光明正大,但很心虛)
大叔我想來想去還是廢標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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