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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看法是,開標那天在三用表格上蓋章後,其實雙方的契約已經生效了,所以沒有簽不簽約的問題,機關必須履行契約,且沒有任何依據可以將契約價格往下調。
主辦機關所謂預算單價編列錯誤,和契約單價沒有必然關係,因為在訂契約價格時,應考慮廠商投標單價訂定,雖然多半機關訂定契約價格多以廠商決標價格與預算價格之比例調整預算單價,當作契約單價,但事實上如機關訂定預算單價不合理,是可以考量廠商投標單價訂定契約單價的。
簡單來說,主辦單位所稱預算單價編列錯誤問題,可以在雙方訂定契約單價時調整的,但原則上必須在契約總價不變動的前提下調整。而且機關必須要履行契約,也沒有廢不廢標的問題,如機關真拒不簽約或自行調整決標價格,就等著廠商來告,甚至有行政疏失,等著審計單位來查疏失責任。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