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資料
jjq519 寫:再補充一下
因為接觸了兩件訴訟案
結果都是機關打輸官司
而且輸的很慘很慘(至少一二審如此) 而且拖了好幾年
所以對於解約的事情
會比較慎重
解約前最好找律師研究研究
回復樓上,我想板上大家都是就事論事,我不會堅持我的意見一定是對的
當然經過討論能讓大家少犯錯,就很值得大家踴躍提出想法,供給大家參考
意見當然是需要交流的,樓上訴訟案應該也有許多寶貴經驗與提醒可給大家參考
不過回到解約這件事,敝人還是有些意見,請大家參考
首先,契約終止解除應該有三種情形成立,
1.歸責於廠商的,........這會不發還保證金且須賠償損失,這就是最會引起爭議與訴訟的情形
2.因政策改變,
3.非因政策改變且非可歸責於廠商,
後面兩項對於廠商不會有罰則,保證金須退還,施作部分也需結算付款給廠商
現在情形,假設
甲‧真有原設計規格品已無法取得之情形,經查證屬實,廠商經機關同意得變更設計,最直接了事
乙.同甲,但機關不同意變更,那以2.或3.情形解除或終止契約,公共利益是一個考量點。
通常大家選用甲情形就ok了,但是只是說明變更設計不是唯一考量
丙.尚有原設計規格品,廠商提出變更設計經機關同意,但是須注意,變更後為更優者不得要求加
價,較便宜者須減單價。
丁‧同丙,但機關不同意其變更,廠商只有照原設計施作或
戊‧同丁,廠商拒絕施作,===>歸責於廠商===>解除或終止契約(1.)
我所要說的只是變更設計不是唯一選項,變更設計之同意權在機關,所以解約不是不可能的
只是大家有無必要到走到這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