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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PO文被我誤刪了...所以我在PO一次
因為山上部落唯一的連絡道路損毀了
所以
我門單位承接下要新闢一個便道 先提供民眾農產品運輸使用
現場會勘結果
前段500公尺為既有路型(不是AC也不是RC的泥土路面)
後段1000公尺無路型 須要開挖
因為係屬水庫集水區
相關單位有請水保技師會勘
水保技師意見為 因為是臨時便道 日後要復原
所以新闢的路段 不能有任何結構物施作
僅可 開挖 路面鋪設碎石級配 上下邊坡放置植生袋擋土
目前設計公司正在設計本案 當初簽准內容是提說有安全措施的便道
雖然 預算書圖出來後 會請專家學者審圖
但為了工程已及日後通行安全 及小弟的公務生涯
1.請問 我該怎麼請設計公司設計這件案子?
另外簽准時 長官也批可(同意依照採購法105條採議價方式辦理本案)
但是後來別的同事有提到 當初921很多鄉長因為使用105條後有法律問題
2.請問 有關採購法105條 我該怎麼處理 才不會有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