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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現在在一個小區公所當承辦人員,區內有條道路已經市府工務單位認定為既成道路,但是地主不服,很有可能會自己圍堵整地,依市府的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未經許可而毀損道路、人行道、溝渠或其他公共設施者,主管機關應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主管機關是市府工務單位,小弟也先電洽過他們確認如果是既成道路被擅自破壞的情形,由我們舉報給他們處理,所以小弟就簽上去如果發生的話就依此處理。
結果簽到課長那邊,他說照以往習慣就是以公共危險罪提告擅自開挖者,所以他就在簽文上批註意見依公共危險罪辦理,但小弟總覺得這處理方式相當...有趣,感覺敝單位似乎非常喜歡上法院。
請問各位先進,如果發生這種處理方式,通常都是怎麼處理最合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