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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 ... nter29.htm
〔記者林良哲、張聰秋/綜合報導〕國民黨籍的彰化縣福興鄉代會主席許明忠,在該鄉南外環道路、農村改造等工程發包之後,涉嫌向包商索取回扣,前後得款695萬元,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2年。
針對彰化縣福興鄉民代表會主席許明忠因涉及工程回扣案,被台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許明忠3日表示,他沒犯罪,不過,他尊重法官,他不方便評論司法,在收到判決書之後他會跟律師討論,會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明忠(43歲)為現任福興鄉民代表會主席,在96年起又兼任代表會「工程專案小組」召集人,但從97年間要求承包福興鄉南外環道路第1期工程的包商給付1000萬元來做為「地方回饋金」,以疏通鄉公所及擺平地方黑白兩道,後來又降為600萬元,但包商只肯給個紅包做為「喝茶費」,在雙方無共識下,包商並未給付賄款。
許明忠又透過白手套粘修精等人,在福興鄉所發包的南外環道路第2期工程、番婆農村改善工程、外中農村改善工程以及番社排水護岸工程中,向承包商索賄,而包商唯恐在驗收時遭到刁難,前後給付695萬元的賄款。
檢方偵辦之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將他起訴,具體求刑20年,彰化地院審理後,判許明忠有期徒刑16年,而擔任白手套的粘修精則被判處徒刑1年2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國庫支付30萬元。
許明忠不服而提起上訴,並辯稱承包商在調查站作證時,供稱他透過白手套收賄一事,與一審法院審理時之證詞不一。法官認為,在二審開庭時再度傳喚證人到庭具結為證,在進行交互詰問後,證實其在調查站所言屬實,因而認定許明忠有罪,但考量他在部分案件中索賄未遂,得減輕其刑,改判他有期徒刑12年,犯罪所得應予以追繳並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