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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事情是這樣的
本來我們單位要規劃內部整修案
長官給的預算大概是100萬左右
也以小額的方式找來了建築師進行設計監造也簽了合約
後來建築師經過規劃跟設計擬出了工程預算表
預算爆到了400萬 但長官也覺得單位有預算因此這金額也可以接受
但建築師提出若工程費到400萬 設計監造的部分他們不敷成本
因此我們長官表示那就解約
我想問幾個問題
1.解約理由的合法性?
2.如果契約內沒特別提到,但我們根據他執行的部分(規劃跟初步設計)進行部分付款,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3.若之後改用統包的方式招標,此廠商能否再來投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