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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公司標得一件政府標案
對於監造單位調整之部分工程單價有所疑義,依投標須知條文提出異議,並檢附廠商報價單
發文尚未獲得書面回覆,監造單位就通知:
"依投標須知規定,得標15日內須完成簽約(雙方用印),否則視為拋棄投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又說"依慣例,契約紙本應由我方提供"
但以往承包工程經驗,合約內容皆由主辦機關提供!
1.發文尚未獲得書面回覆,合約單價未確定
2.主辦機關尚未提供完整合約內容
3.投標須知規定訂約時限將至,根本沒有合約無從簽約??
請問目前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拜託各位前輩們幫幫忙,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