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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程契約範本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第15條 驗收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3條規定,為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依字面上的意思初驗與驗收算是不同的程序,如果初驗發現尺寸差異,是只要依比例扣除工程款,還是適用第4條減價收受,需再扣懲罰性違約金。
這應該是初驗算不算是驗收的認知?
不知有無工程會函釋供參,還是有不同見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