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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有一個案子,變更設計採限制性招標(原廠商,類似擴充)
變更設計新增項目單價(有幾項)廠商認為太低,經查價格資料庫單價係屬合理
設計根本單位也不可能在提高單價給廠商,係廠商自己送進來報價單項目引用有誤
廠商如今發文進來表示單價未議定前不進場施作(還要求免計工期),還寫請查照......
是否應依契約條文 "於新增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得停工"。打回去畢竟工期還是甲方核定才可給
然後即算他逾期開始罰錢。(我這裡不管民法甚麼的,承辦最主要符合契約跟採購法)(要履約爭議也可)
因已議價多次廠商一直不願減價,理由其實已違反採購法第59條 限制性招標須與市場行情相符
目前依長官指示因是直接簽呈上去本案依底價承攬(因為還是有些新增項目廠商已經做了)完成這個程序
廠商未依契約施作部分(變更設計)應該計逾期一直罰,該未做部分就終止契約,另外發包才對。
請問各位大大會怎麼辦勒??上述步驟有哪些需要改進的。只能依契約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