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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說明了竣工書圖應由監造單位負責製作並提送。
又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驗收程序:「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又規定要由廠商負責製作竣工書圖。
請問,竣工書圖究竟應由哪方面提出?又如果竣工書圖該由廠商製作,而廠商竣工報表未檢附竣工書圖,機關是否可以做「尚未竣工」之認定,扣罰廠商逾期罰款。
這個問題困擾小弟很久了,工程會制訂的文件相互抵觸,又沒有詳細的執行方式或流程圖,實務上實在是很麻煩的事,請各位大大指教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