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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現在的TYL臺灣公司,就算被送101,只要另外成立一間財務獨立的公司,或者是合作不掛名(借X),還是可以繼續投標。影響~~有限。[/quote]
如前面j大所言,這麼作的話,之前的工程實積不就都歸零了?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9月 10 (週三) 12:52 pm
版主: warren
jjq519 寫:直接開一家新公司就可以了
或者是國外廠商經核准認許的,應該視同國內廠商吧
在政府採購法中
外國廠商是指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
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
所以一堆美商日商XX商....在台分公司都不是外國廠商
ChrisWu 寫:jjq519 寫:直接開一家新公司就可以了
或者是國外廠商經核准認許的,應該視同國內廠商吧
在政府採購法中
外國廠商是指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
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
所以一堆美商日商XX商....在台分公司都不是外國廠商
"國外廠商經核准認許的,應該視同國內廠商" 以前的招標文件是有列這一條,但是後來的都刪除了!
外國廠商在台分公司,目前在公部門的認定中,仍是屬於外國公司。
Mike168 寫:該監造是犯何罪??請再提供相關資料!!讓土木人有再學習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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