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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政府採購法不利政府 立委強推

業界新聞、產業脈動、趨勢...等等

版主: sandanie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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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政府採購法不利政府 立委強推

文章由 CBT » 2008 7月 13 (週日) 11: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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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不利政府 立委強推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8.07.13 03:02 pm


與廠商有糾紛 無反制空間

對行政部門非常不利的政府採購法85條之1修正草案,朝野立委正私下聯手推動,
希望在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周強渡關山。

這項修法一旦成功闖關,將使廠商與政府產生工程糾紛時,可任意不服調解,隨即
強制進入仲裁。仲裁過程又可以不附任何理由任意做出仲裁決定,政府機關全程沒
有反制空間,低價搶標廠商將可透過強制仲裁,從政府手中攫取高額賠款。國民黨
團管不住立委串聯修法,讓行政部門非常著急。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完成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放寬現
行強行仲裁必須政府機關不接受調解方案的條件,未來只要調解不成立,都可強行
仲裁。行政部門質疑仲裁公正性,擔心未來出現屢約爭執,政府將處於挨打地位,
加上政府採購工程案動輒千萬甚至億元起跳,此案若修法將嚴重損及全民利益。

業者串聯立委 想在休會前三讀

據了解,這項修法幕後是由營造業者在立法院內串聯藍綠立委,國民黨中央也指示
國民黨團不要攔阻,也不要主動提案,讓業者自己去推動,利益色彩極為明顯。行
政院曾透過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與立委溝通,希望該案能緩一緩,不過
並未得到交通委員會召委陳根德同意。修正草案7月4日完成協商,預計本周二程序
委員會排入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有機會在休會前完成三讀。

依現行條文,機關與廠商履約爭議,可透過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
構提付仲裁兩項途徑;廠商申請仲裁時,機關不得拒絕,而當申訴會提出的調解方
案,因為「機關不同意」導致協調不成立時,廠商提出仲裁,機關也不能拒絕。

朝野協商版本,則限縮在工程、勞務採購案,採「先調後仲」,出現屢約爭議時必
須先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但無任何條件。只要調解不成立,一方便得以向
仲裁機構提出強制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絕。

由於仲裁向來請三位仲裁人,由機關與廠商各委託一人,再由雙方委託的仲裁者共
同決定一人,廠商可委託有交情的仲裁者,但政府機關卻不適宜,先天吃虧。一名
嫻熟工程建設的立委坦言,朝野協商版本確實對廠商比較有利。行政院版本希望加
重仲裁人刑責預防發生貪瀆,但是立委刪除這項條文,迴避仲裁人可能收取廠商利
益的刑責問題。

【2008/07/13 聯合晚報】
C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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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allow » 2008 7月 14 (週一) 4:17 pm

法制局說10仲9輸啊
公務員不止要被廠商亂
以後連告都告不贏
真慘 (omg)
ca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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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8 3月 09 (週日) 5: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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