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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的修法!

不限定討論主題,自由之地。

版主: war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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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可惡的修法!

文章由 frigatebird » 2016 7月 02 (週六) 10: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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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超不爽的…小抱怨一下!!

本來快快樂樂要去修空大學分,然後配合以前大學修的學分達二十學分後,
預計應該大約一年後,即可再申請○○行政職系專長

結果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一○四○○○七一八二一號令修正發布
的「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竟然被人動手動腳了…這是怎樣? 就是畢業超過十年,就要你重頭開始了!!
這樣子可能要修學分修到一年半甚至兩年才能到20學分了…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 ... 36&Index=3

第 六 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最近十年在專科學校以
上學校(含尚未畢業者)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
第十一條  本辦法除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關於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frigate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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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可惡的修法!

文章由 Q1023024 » 2016 7月 03 (週日) 8:21 am

敢問一下~

用第六條第四項的~不是有說明年2月1日才開始施行嗎?
Q10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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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可惡的修法!

文章由 frigatebird » 2016 7月 03 (週日) 4:01 pm

我還差12個學分左右
今年9月到明年1月,來不及修完。
而且就算修完了,明年2月後可能才拿到學分證明書和成績單
那時已經來不及了



Q1023024 寫:敢問一下~

用第六條第四項的~不是有說明年2月1日才開始施行嗎?
frigate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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