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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造業法規定,所謂營繕工程是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那麼如果有一個統包案件,施工內容包含納骨箱裝設、納骨塔電腦硬軟體設備、納骨塔周邊美化等,其中有關納骨箱裝設的部份已經佔了整個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近70%,施工廠商資格部份則因預算金額高於丙級營造廠所能承攬限額之上限(2250萬元),故將丙級營造廠排除在外,這邊想請教的是,納骨箱裝設這部分是否屬於營造業法中的營繕工程,如果是的話,那麼室內裝修業及製造(安裝、買賣)納骨櫃的業者是否符合施工廠商之資格;如果不是的話,那麼扣除納骨箱裝設費用,其他工程施工費用加總起來並未逾丙級營造廠所能承攬限額之上限,那麼丙級營造廠是否就符合施工廠商之資格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