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資料
考試院院會今(10)日通過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其中第19條規定,律師高考第二試仍以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但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本項修正條文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的考試不受影響。考選部表示,會持續研議國家考試的命題閱卷改進措施,維護考試的公平與信度、效度。
哇靠,這招"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如果用在專技,應該會血流成河吧 ??? 呵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