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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既成道路遭人擅自破壞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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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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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請問既成道路遭人擅自破壞的處理方式

文章由 Cain1031 » 2014 2月 13 (週四) 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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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小弟現在在一個小區公所當承辦人員,區內有條道路已經市府工務單位認定為既成道路,但是地主不服,很有可能會自己圍堵整地,依市府的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未經許可而毀損道路、人行道、溝渠或其他公共設施者,主管機關應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主管機關是市府工務單位,小弟也先電洽過他們確認如果是既成道路被擅自破壞的情形,由我們舉報給他們處理,所以小弟就簽上去如果發生的話就依此處理。

結果簽到課長那邊,他說照以往習慣就是以公共危險罪提告擅自開挖者,所以他就在簽文上批註意見依公共危險罪辦理,但小弟總覺得這處理方式相當...有趣,感覺敝單位似乎非常喜歡上法院。

請問各位先進,如果發生這種處理方式,通常都是怎麼處理最合適呢?
Cain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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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13 11月 22 (週五) 1: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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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既成道路遭人擅自破壞的處理方式

文章由 antin » 2014 2月 14 (週五) 1:05 pm

要怎麼處理也是主管機關的權責吧
但你也不要因此得罪你們主管啦
我認為順便帶一筆提醒主管機關就可以了
an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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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9
註冊時間: 2010 3月 12 (週五) 1: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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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既成道路遭人擅自破壞的處理方式

文章由 ting0517 » 2014 2月 14 (週五) 4:20 pm

如果確定是既成道路,你發個文請主管機關本權責辦理就好。
一般會以刑法第185條嚇嚇地主,不過通常公務員和警察都不會想得罪這種刁民,所以沒有人一直檢舉的話到最後都是不了了之...

你們課長不是喜歡上法院,是因為這個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關他的事,但是主管機關不見得喜歡上法院...

我之前有辦過一件類似的案子(我們為主管機關),地主把本來路寬7公尺的道路挖成路寬5公尺,兩旁可能要蓋房子,所以用圍籬圍起來,我們機關不確定那條到底是不是既成道路也不想去調航照圖,但是公所一口咬定那條是既成道路,發文叫主關機關一定要依刑法185條妥處,後來發開會通知請地主、警察局、區公所和當地里長去現地會勘,里長和公所承辦人都怕死不肯來,警察杯杯只有表示:要把道路回復原狀喔~地主又死都不肯讓步...會議紀錄也很難下,最後只好寫:「1.為維護公共通行安全,請地主將道路回復原狀(自行拆除圍籬),本處可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幫他重鋪AC)。2.未回復前倘因縮減道路致發生他人傷害情事,概由地主自負法律責任。」。後來地主收到會議紀錄就抓狂了,寫陳情書來說要整條路封起來都不讓人走,這樣就不會致生危險。當然最後就不了了之了...(我也不知道後來地主到底有沒有封路、公所因為連來開會都不肯,所以後來也沒發文吵、那張陳情書後來被我存查,因為本來要再召開會議,但是一直聯絡不上地主,地主聽到是我打電話給他,都叫他員工推說已出國,主管叫我等幾個月後有經費了再處理,最後我考上國營事業,所以離職了...)

PS.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ting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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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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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既成道路遭人擅自破壞的處理方式

文章由 jasonh714 » 2014 2月 14 (週五) 4:38 pm

ting0517 寫:如果確定是既成道路,你發個文請主管機關本權責辦理就好。
一般會以刑法第185條嚇嚇地主,不過通常公務員和警察都不會想得罪這種刁民,所以沒有人一直檢舉的話到最後都是不了了之...

你們課長不是喜歡上法院,是因為這個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關他的事,但是主管機關不見得喜歡上法院...

我之前有辦過一件類似的案子(我們為主管機關),地主把本來路寬7公尺的道路挖成路寬5公尺,兩旁可能要蓋房子,所以用圍籬圍起來,我們機關不確定那條到底是不是既成道路也不想去調航照圖,但是公所一口咬定那條是既成道路,發文叫主關機關一定要依刑法185條妥處,後來發開會通知請地主、警察局、區公所和當地里長去現地會勘,里長和公所承辦人都怕死不肯來,警察杯杯只有表示:要把道路回復原狀喔~地主又死都不肯讓步...會議紀錄也很難下,最後只好寫:「1.為維護公共通行安全,請地主將道路回復原狀(自行拆除圍籬),本處可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幫他重鋪AC)。2.未回復前倘因縮減道路致發生他人傷害情事,概由地主自負法律責任。」。後來地主收到會議紀錄就抓狂了,寫陳情書來說要整條路封起來都不讓人走,這樣就不會致生危險。當然最後就不了了之了...(我也不知道後來地主到底有沒有封路、公所因為連來開會都不肯,所以後來也沒發文吵、那張陳情書後來被我存查,因為本來要再召開會議,但是一直聯絡不上地主,地主聽到是我打電話給他,都叫他員工推說已出國,主管叫我等幾個月後有經費了再處理,最後我考上國營事業,所以離職了...)

PS.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既成道路為私有土地因年限而產生公用地役關係,只為保障公眾之通行權,一般都沒有說既成道路寬度多少,畢竟土地是私人的,只要既成道路維持給公眾通行即可,而維持道路多寬給人通行就難以認定了,一般公權利很難界入的,畢竟財產權歸私人。
只是之前常有發生火災時難以搶救問題,也要列入考量,畢竟涉及公共安全
jasonh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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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既成道路遭人擅自破壞的處理方式

文章由 ting0517 » 2014 2月 14 (週五) 5:16 pm

jasonh714 寫:既成道路為私有土地因年限而產生公用地役關係,只為保障公眾之通行權,一般都沒有說既成道路寬度多少,畢竟土地是私人的,只要既成道路維持給公眾通行即可,而維持道路多寬給人通行就難以認定了,一般公權利很難界入的,畢竟財產權歸私人。
只是之前常有發生火災時難以搶救問題,也要列入考量,畢竟涉及公共安全


高雄市的道路權責劃分是很奧妙的~因為這道路不是省道、縣道也不是鄉道,所以路寬6公尺以上歸工務局管、6公尺以下歸公所管。
這個案子的地主抗議說公所每年都"好心"的幫他們重鋪AC,越鋪越寬,從5公尺鋪到7公尺,本來我們還不相信會有這麼詭異的事情,但是GOOGLE前一年的街景照片後,發現地主說的是對的...
這條路是兩條省道互通的捷徑,所以有很多車都會經過,如果路寬7公尺很好會車,但是5公尺就不好會車,所以附近居民在抗議要回復成7公尺方便他們通行,還講得很好聽~附近很多小學生上下課都會走這條路,這樣與車爭道很危險(我看不到附近哪裡有學校),但是里長龜縮不肯出面說這條道路到底存在多久、公所一直發文來吵要主管機關妥處、也不知道是哪個居民在抗議(本來這案子是另一個大哥同事的,他開了兩次會也是沒結果,但是我菜,所以什麼屎案子都推到我身上)...
地主也是說路寬5公尺,尚可供公眾通行,但市公所不肯放,說一定要主管機關本權責改善及養護或依刑法第185條規定妥處...所以...我只能不了了之 (石化)
ting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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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既成道路遭人擅自破壞的處理方式

文章由 Cain1031 » 2014 2月 14 (週五) 5:19 pm

不過小弟單位前年年底也發生同樣的事情(不同案子),敝單位也是以第185條告了地主,結果就是案子到現在都還沒結束...

而且這案子到現在已經有三個議員關(ㄗㄨㄛˋ)切(ㄒㄧㄡˋ)過了,只是當初卡在認定問題,所以目光都在市府工務單位。現在已經認定為既成道路了,地方單位有維護管理的義務,但是如果敝單位自己跳進去跟地主打官司,到時議員們大概就會來敝單位泡茶了。

小弟想的很單純,基於規定都要由主管單位處理了,又何必跳進去打一場不是我們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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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n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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