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聘用助理研究員(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7-08-11~2017-08-16 |
資格條件 | (一)必備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2.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於本團音樂會或相關活動時,能配合加班者。 (三)英文能力佳,孰悉電腦操作,並具藝文相關行政經驗。 |
工作項目 | (一)附設團管理。 (二)樂器管理。 (三)推廣活動及音樂會承辦。 (四)數位典藏計畫承辦。 (五)出版品企劃製作及管理。 (六)音樂會及活動現場執行節目宣傳推廣執行。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具:1、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簡要自傳、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3、其他證明文件:學經歷補充說明、經歷及證明文件影本。4、報名資料請以A4紙張大小依序整齊排列,於106年8月16日(週三)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聘用助理研究員)。聯絡電話:(02)2578-6731#740葉先生。 (二)如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下列證件: 1.經我國駐外領事館或外交部指定機構認證之畢業證書及其中文譯本(中文譯本須經法院公證)。 2.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影印護照相片姓名內頁及出入境章戳)或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 3.本國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三)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負法律責任,若經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若未獲通知面試及未獲遴用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五)本職缺如獲錄取經通知報到日期,逾期無法報到者視為放棄資格。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限本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六)本職缺係同仁留職停薪之職務代理人員,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9,720元(薪點328),聘用期間如因聘用原因消失時,即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留用或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