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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將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賸餘價值,以折價項目編列,且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
上面這段話是我從「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摘錄下來的,
最近剛好辦一個有編AC和土方折價的案子,但沒有實際執行過,
所以想請教版上先進,
上面所說「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
是不是就是依機關所編的預算單價訂約,而不管廠商投標時怎麼報價,
如果是這樣子,招標時是不是需要一併把這些負值的預算單價公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