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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 有誰比我更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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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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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文章由 紫煌 » 2010 4月 04 (週日) 1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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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waya 寫:用921地震法規解套~.~
921-->民國88年
目前是民國99年

99-88=11
沒想到距離11年還可以用
想得真遙遠^^
原設計費用2000萬
與補強費用900萬
試問可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的需求嗎?(是否有主體工程30%金額上限之限制)


小弟猜看看該結構是不是在921之前蓋的啊?
然後用閒置建築再利用的方法整修,
假如不是的話,我真的不知道如何解套?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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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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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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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愈快關愈快~~~

文章由 opender » 2010 4月 04 (週日) 11:54 pm

小弟這件事是發生在93年,離職前所發生的,都是我親身的經驗,但後續有關補強的故事,則是我問一位還留在公所的同事所說的,所以大家參考參考就好,後來到了下一個單位,撐了3年,結果也是在跟直屬長官拍桌對罵下調走啦,因為我上面整條線都有問題,我想獨善其身也不見容於他們,因為擋了人家的財路,所以現在我已經轉一般行政職系,搞一些很無聊的編書工作,算是脫離土木圈啦,不過我從沒忘記,土木才是自己的老本行,平常還是會把書拿出來看,尤其將來,如果又跟長官摃上吃3個丙時,搞不好又得再上戰場,所以,自己保持住實力才是王道,以上的經驗給各位參考,希望所有的土木人都能平安退休 ~~~
op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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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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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考生 » 2010 4月 06 (週二) 8:48 am

大家都搞錯了吃三丙就要依法辦理資遣是無法重考公職擔任公務員的,考試簡章有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不能報考公職(考上了也要註銷資格)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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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雍親王 » 2010 4月 06 (週二) 12:57 pm

考生 寫:大家都搞錯了吃三丙就要依法辦理資遣是無法重考公職擔任公務員的,考試簡章有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不能報考公職(考上了也要註銷資格)

可是我就這部份電洽考試院
對方說並不影響考試資格, 甚至他說這是"資遣"不是"免職" ,還可以保有公務員資格
只要有單位肯收留你, 還是可以再當公務員(魚先生模式)

我個人猜想關鍵在"保有公務員資格" 這幾個字上
考試簡章提到的"依法停止任用", 指的是達到"註銷公務員資格"的程度(免職?貪污?...)
而三丙是"資遣",公務員資格可以保留,所以不影響
當然還是要進一步問清楚考試院, 比較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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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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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opoq4 » 2010 4月 06 (週二) 1:17 pm

雍親王 寫:
考生 寫:大家都搞錯了吃三丙就要依法辦理資遣是無法重考公職擔任公務員的,考試簡章有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不能報考公職(考上了也要註銷資格)

可是我就這部份電洽考試院
對方說並不影響考試資格, 甚至他說這是"資遣"不是"免職" ,還可以保有公務員資格
只要有單位肯收留你, 還是可以再當公務員(魚先生模式)

我個人猜想關鍵在"保有公務員資格" 這幾個字上
考試簡章提到的"依法停止任用", 指的是達到"註銷公務員資格"的程度(免職?貪污?...)
而三丙是"資遣",公務員資格可以保留,所以不影響
當然還是要進一步問清楚考試院, 比較準確


根據今年的高考考試規則所言 依法停用任用是指 被 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而未提到 資遣或退休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
停止任用,依銓敘部96 年12 月31 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 號函釋,係
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
機關任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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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考生 » 2010 4月 06 (週二) 3:08 pm

那就表示關中要咱門當上公務員之後還要繼續努力不懈,時時有再上考場的打算阿,不過我另有個疑問,若三丙被資遣時不拿遣散費,等到日後再重考上榜公職,那之前的年資可以併計嗎?未來若平安做到退休可以領月退嗎?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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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丙再重考~~~

文章由 opender » 2010 4月 06 (週二) 10:03 pm

考績法要怎麼修,也不是我們能決定的,總歸一句話,還是保持自身的考試實力最重要,土木職系的地雷一堆,惟一的優點,就是有一堆考試可以考,我想大概也只有這條路可以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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