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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wa 寫:snyder先生於網路上散播的資料及其他相關留言,本班已全部下載存證。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班將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九華 敬啟
真的要告就不會特意再開新帳號公告此訊息!
(脫褲子放屁?)
用意何在?
咱們心照不宣!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5 (週一) 8:36 pm
abei0515 寫:突然想到之前一篇新聞有關:批評餐廳的食物難吃的部落客,而被餐廳老闆告的新聞
私人覺得九華補習班既然同學有這樣子的疑問....為何不肯主動澄清這件事情
卻動不動就用提出告訴....真的有點失大補習班的器量....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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