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職的單位,
幾乎每個承辦人都備有---
---多功能、超大的容量的錄音筆,
從很菜年資(三個月)到很老的(約15年)皆有,
只有我這菜承辦沒有....XD
依刑法§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工程等等出問題了,
檢調來查了,
我們拿出最後防線-----錄音筆,
內容是長官指使這樣做的,
檢調再反問你知情卻不拒絕為之,
剛好錄音筆是違反上述131條刑法的鐵證,
拿錄音筆出來不就是幫自己挖墳墓?
請版上土木人多補充指正,
錄音筆真的該用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