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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版上土木人探討--錄音筆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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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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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文章由 nobility » 2011 1月 14 (週五) 8: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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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補充】
偷拍之狼都是用刑法第 315-1 條第二項來定罪的。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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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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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1 1月 16 (週日) 3:20 pm

有關 林兄新聞及及錄音筆爭議等,並非鼓勵大家秘密錄音而誤觸法網。
藉由實例探討執行公務階段秘密錄音是否可行,及其可能違法之處,讓大家衡量從事公務時秘密錄音之風險。而非一昧鼓吹秘密錄音。

如 nobility兄所言,秘密錄音為七傷拳,傷人亦自傷,我亦持此看法。
請各位莫誤會為「錄音筆」錄了就可保平安。

林兄新聞已廣為周知,亦與錄音筆相關,故轉錄於此。
此段新聞為公共電視所錄攝、編輯、公開轉播、並上傳至Youtube,若與事實不符處、或違背法令等由公共電視自負其責。惠請 諸位上Youtube 查證,此段影片為 帳號:pts,公共電視所有,至今仍公開轉播(15,979部影片之一),如有不妥處,兩造當事人可要求公共電視移除影片、或公共電視出面道歉並擔負民刑事責任,或要求台北市市議員莫為此案公開發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wWEYEC1 ... r_embedded

有關林兄所述案情、或違背法令等亦為林兄自負其言責。

若仍有任何不妥當處,請通知本人移除此站上影片。

謹向 各領域公務同仁,致上最高敬意!! 以下是 公視新聞轉播 林X文案。
---------------------------
<object width="480" height="385"><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youtube.com/v/BwWEYEC1nic?fs=1&amp;hl=zh_TW"></param><param name="allowFullScreen" value="true"></param><param name="allowscriptaccess" value="always"></param><embed src="http://www.youtube.com/v/BwWEYEC1nic?fs=1&amp;hl=zh_TW"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scriptaccess="always" allowfullscreen="true" width="480" height="385"></embed></object>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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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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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1 1月 16 (週日) 11:07 pm

太久沒看新聞了....
還真的是....
這樣還能沒事,太扯了﹗
不過林先生以後何去何從呢?
真替他擔憂。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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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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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kenshin05 » 2011 1月 17 (週一) 11:38 am

aelf 寫:
lawrencechen2004 寫:有沒有哪位大德、先進,可以解釋一下這段公文?

~~~~~~~~~~~~~~
http://tw.myblog.yahoo.com/damon-wu/art ... age=1&sc=1

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
分類:刑事訴訟法
2009/04/15 15:35

案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刑事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
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
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
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
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
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
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
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
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
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
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
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
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
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
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
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
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
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
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
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
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
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
原則之適用。
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
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
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
,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
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恕刪~~
原則上~~法院部不會排除私人不法取證~~
除非取證時有違背<自由意志>~~
就是用暴力或刑求等~~

基本上~~
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
避免政府(EX警察)以不正方式取得證據(EX自白)~~
最有名的電影~~
以父之名~~(被屈打成招)~~

小弟的淺見~~
有錄總比沒錄好~~
有影印比沒影印好~~
有證據討論~~就算不成立~~
也讓法官有心証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之四~~
法院會權衡~~

前提
請拿出證據來~~
才能討論證據適不適用~~

為了三十年以上的公家飯~~還是小心為上
(不要啊)
最後由 akenshin05 於 2011 1月 18 (週二) 12:22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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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版上土木人探討--錄音筆

文章由 akenshin05 » 2011 1月 17 (週一) 12:06 pm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法院職權決定~~

mincomrou 寫:我任職的單位,
幾乎每個承辦人都備有---
---多功能、超大的容量的錄音筆,
從很菜年資(三個月)到很老的(約15年)皆有,
只有我這菜承辦沒有....XD

依刑法§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工程等等出問題了,
檢調來查了,
我們拿出最後防線-----錄音筆,
內容是長官指使這樣做的,
檢調再反問你知情卻不拒絕為之,
剛好錄音筆是違反上述131條刑法的鐵證,
拿錄音筆出來不就是幫自己挖墳墓?
請版上土木人多補充指正,
錄音筆真的該用嗎? (眼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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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1 1月 17 (週一) 9:59 pm

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長要在判決書載明心證形成引據。

基本上是不會引據這種證據為心證形成引據,因為在下一審級被打槍機率近似100%。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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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1 1月 17 (週一) 10:04 pm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請確定此公務人員是哪些!!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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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kenshin05 » 2011 1月 18 (週二) 12:31 am

飛龍大大~~

刑訴158-4(證據排除法則(三)-個案權衡)這條~~

是給法官引用的~~

(上課老師應該沒敎錯吧~~ (omg) )

如果廣義的來說~~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從警察到檢事官到檢察官至法官~~

小弟愚見~~

飛龍哥 寫: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請確定此公務人員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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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kenshin05 » 2011 1月 18 (週二) 12:40 am

感謝飛龍哥~~指教~~

刑訴還有得學~~

再次感謝飛龍哥~~

指引~~

飛龍哥 寫: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長要在判決書載明心證形成引據。

基本上是不會引據這種證據為心證形成引據,因為在下一審級被打槍機率近似100%。
最後由 akenshin05 於 2011 1月 18 (週二) 1:10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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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版上土木人探討--錄音筆

文章由 akenshin05 » 2011 1月 18 (週二) 12:59 am

毒樹果實理論~~
最高法院96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

王兆鵬老師見解
(非~~小弟我上課老師)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 ... F/cm14.pdf


mincomrou 寫:我任職的單位,
幾乎每個承辦人都備有---
---多功能、超大的容量的錄音筆,
從很菜年資(三個月)到很老的(約15年)皆有,
只有我這菜承辦沒有....XD

依刑法§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工程等等出問題了,
檢調來查了,
我們拿出最後防線-----錄音筆,
內容是長官指使這樣做的,
檢調再反問你知情卻不拒絕為之,
剛好錄音筆是違反上述131條刑法的鐵證,
拿錄音筆出來不就是幫自己挖墳墓?
請版上土木人多補充指正,
錄音筆真的該用嗎? (眼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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