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贊助商廣告
Q1:同等品定義??
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其廠商需要提出"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全部相關資料還是以上部份資料再由機關認可及可??
Q2採購法第71條<....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是不是該工程的承辦不能當該工程的檢驗員??
如果該工程承辦作了該工程之檢驗員則會有什麼處罰??
Q3:一工程若出事,可能該工程經上級機關發現不實則該工程承辦和該工程檢驗員(查驗)有何責任(承辦與檢驗員不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