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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價金之給付的選擇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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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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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3 頁) • 1,2,3

文章由 hitt1111 » 2012 4月 18 (週三) 10: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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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還蠻疑惑為何會一直認為依實作數量結算的就是擺明了預算書圖是參考用???
投標方式都是以總價決標...所有的項目跟圖說都是合約的一部分..
不管是那個結算方式...全都是要依設計圖施作,廠商想變更都是要經過業主同意...
為何會有廠商想怎麼做就怎麼做的說法????

我實務遇到的問題,不論依那種方式,只要不是依圖面或合約施工就是要發文,
不然廠商亂做就是等著被罰...
依我目前遇到的工程...
就是因為以實作實算我們審預算書反而更小心,不然只要數量差異過大就是要想法子找錢來做..
一般只要代辦工程決標金額出來,只要想變更增加金額都還要上級機關同意...不然剩餘款根本不能用...
我也想要直接以總價付款....這樣只要數量稍為有誤差我只要依原契約付款就好,
不用老是為了要扣那幾塊錢或幾百塊錢..算半天....
只是依前輩的經驗....老是為了幾塊錢被審計或是XX單位問半天....
所以我們情願多算清楚點...也不要找自己麻煩...

別一直講實作數量是廠商想怎樣做就怎樣做.............
我遇過好幾次廠商未依圖面施作又不在竣工前發文給我...
最後驗收才講里長或是誰叫他變的....
依合約,只要變更就是要書面通知...
不通知,我沒同意變更,半毛錢都不給...而且減作的部分不改善,我就依合約扣除並罰2倍....
實作數量真的有比較好做???
我倒認為總價付款還比較好處理數量或項目不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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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t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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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BPM88 » 2012 4月 19 (週四) 6:53 am

「依實作數量結算的就是擺明了預算書圖是參考用」這句話是根基在「實作結算的本質在於該採購對於該契約數量不明確、或無法精確計算」的前提。

至於修改圖面時必須書面告知,兩個方式都是相同的。

所以我才一直強調是心態問題。
當廠商改了會賺錢,可以改多,別說書面,他直接來機關問,可以改少,他連問都懶,會同監造處理掉;當廠商改了也拿不到錢,他寧可照圖,也不願多作少作一分,此時設監的責任就相對較重。

我認為總價結算能保護廠商照圖施工的心態,並把設計責任確實判給設計。

履約標的明確、查核金額以下的小工程,為何仍愛用實作結算,從這串討論串我先整理三個原因:
1.檢調的陳舊觀念,與公務人員怕圖利包商
2.公務員審設計圖能力不夠
3.因循前手的作法,並未深入研究契約
BP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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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spavf » 2012 4月 19 (週四) 10:17 am

實作數量結算也不是廠商想怎麼做就怎麼做,還是要回歸原設計圖說,以及按圖施作的精神,只是把原設計的數量解釋不要麼死。這裡所說的死,是減少設計因恐懼責任檢討,把問題都推給監造、施工,變成沒交集。以我待過機關,長官都是設計單位出來的,他們的觀念都是認為設計責任,那他們之前有審到圖,就會有連帶責任,所以就都會把它導向成監造、施工者責任,避免燒到長官。例如,如果不能施作的話,你(監造)為什麼不施工前就提出變更啊!?,又或者是為什麼不去清圖啊!?...等等的
至於回到實做數量合約,是不是有可能廠商價格好的就故意做超量,我想應該也不至於,因為一般設計都會有施作範圍,譬如油漆的話就是圖上指示的牆,你做圖上沒有的牆,或是規定一底二度,廠商故意做一底十度,我當然不會甩你啊!
那如果廠商按圖施作,少了或多了多少數量,就比較好調整,依契約變更一覽表附註規定,如屬實做數量契約,按原契約施作,還可直接修正數量結算,免變更程序,大家才好做事。
那如果是用總價承攬契約的話,就要設計、監造先來吵一架(互推責任),釐清責任問題後(通常結果是兩敗俱傷...),再來討論變更設計,甚至設計不爽,變更一個很爛的價錢,變更走很慢,到最後又變成監造問題...
這些是我的心得,也許每個單位屬性不同,所呈現的面向也不同,之前我的都以設計為尊、施工為卑,所以機關即便委託設計,也都用"設計數量明確"的實做數量契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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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bellw » 2012 4月 19 (週四) 10:38 am

總價承攬有總價承攬的好處,依實作數量單價結算也有其優點,青菜蘿波各有所好,最後還是要回歸契約精神。訂哪種契約,就執行該契約。
若是不確定因素沒有占大宗,建議還是採用實作數量單價計價,不過最後還是官大的決定。

工程會的工程契約範本 有訂三項 :
1.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主要針對不確定因素過多,難以估計,困難計算工程數量或單價,所以風險高之下,提高風險與廠商,用總價承攬;但相對廠商也可能大賺,盈虧是與風險成正比。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本項適合工程性質明確,數量可計算出,若是交由顧問公司設計更是要用此項,但工程往往會出很多問題及想不到的狀況,不過至少可依實作數量結算。

3.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若沒需要,看似最好的一半一半方式,其實則是最麻煩的,因為遇到審計,就需解釋沒完沒了,所以此項若沒必要就不採納。

不論查核金額以下或以上,付款分一次或分期,這並不是重點,重點是工程性質。
工程是良心事業,但還是要保平安順利退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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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spavf » 2012 4月 19 (週四) 11:04 am

1、2好像相反了,總價契約應該是賭博式契約,用在數量明確,不太會改變,不確定因素小的前提下,避免兩造吹毛求疵,影響工進。而實作數量契約是再工程內容可能變動很大,或很不明確,基於風險分擔、公平合理得精神,才以實作數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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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asonh714 » 2012 4月 19 (週四) 11:24 am

bellw 寫:總價承攬有總價承攬的好處,依實作數量單價結算也有其優點,青菜蘿波各有所好,最後還是要回歸契約精神。訂哪種契約,就執行該契約。
若是不確定因素沒有占大宗,建議還是採用實作數量單價計價,不過最後還是官大的決定。

工程會的工程契約範本 有訂三項 :
1.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主要針對不確定因素過多,難以估計,困難計算工程數量或單價,所以風險高之下,提高風險與廠商,用總價承攬;但相對廠商也可能大賺,盈虧是與風險成正比。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本項適合工程性質明確,數量可計算出,若是交由顧問公司設計更是要用此項,但工程往往會出很多問題及想不到的狀況,不過至少可依實作數量結算。

3.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若沒需要,看似最好的一半一半方式,其實則是最麻煩的,因為遇到審計,就需解釋沒完沒了,所以此項若沒必要就不採納。

不論查核金額以下或以上,付款分一次或分期,這並不是重點,重點是工程性質。
工程是良心事業,但還是要保平安順利退才是重點。


1.2好像寫顛倒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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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bellw » 2012 4月 19 (週四) 2:54 pm

謝謝提出指正,一般的解釋確是1、2顛倒,未說明是小弟的疏失,
不過實際情況應視個案狀況而定,提個實際案例說明:
幾個地下隧道工程,每段都有幾公里長,已有漏水需作止水灌漿,5年內若發生亦須施作,所以漏水點不知共幾處、何時會出現,但有漏水點就要止水灌漿,如此不確定性高的工程,會考量作總價承攬還是數量單價結算?
A工程作數量單價結算方式,結果一直止水,今天這幾點、隔一陣那幾點,施作二年多了,持續一直做,漏水點一直變,但數量卻沒少多少。
B工程作總價承攬方式,一開始雖貴一點,但第一次作完後,隔幾星期出現新點作第二次,如此三次後,漏水點已收斂變很少,大約解決問題,金額與A工程發生金額已相差無幾。
其中當然有些貓膩,如灌漿材料、灌漿深度、角度、灌漿量、壓力等,就不予贅談。

以下僅提出個人觀點及經驗供參考,或許與書本不盡相同,考試時還是要照書寫,
也歡迎各位大大提出不同觀點,交流大家經驗。
1.不確定因素高時:天災、陳情、抗爭、地下未知結構物、物價的變動、時間的長短、天候(需視天候而施工)等眾多不確定因素,若是大金額,當然如aspavf所說,以單價計價、實作數量結算是個好方法,但統包總價承攬也是一項不錯選擇;若是金額小呢?個人認為選擇總價承攬就方便多了。
2.不確定因素低時:兩種方式都很好用,因為金額變動不大,但個人偏好單價計價、實作數量結算,因為預算編列不可能考慮到所有點,若遇到突發況狀時容易應變,如里民陳情、臨時需求增量施工等突發狀況,可依工項實作數量計價,廠商配合意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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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BPM88 » 2012 4月 19 (週四) 6:26 pm

我不是很懂這個實際案例想說明什麼。

因為不管是採用哪種方式結算,工程特性是不會變的。
但怎麼從例子看起來,好像選實作結算就做不完;選總價結算就做三次就KO?
選總價的"如此三次"是分三個包嗎?還是同一包規定分三次作?

因為用何種方式結算與工程特性有關,既然工程特性不會變,
那應該不可能有所謂"視個案狀況而定"的情形才對,
除非這個個案狀況極為特殊,明確與不明確居然也難以界定,但我想不到什麼任何例子。

別忘了就算是總價結算,依舊可以把不確定的項目用一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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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hitt1111 » 2012 4月 19 (週四) 8:13 pm

經過一番的討論..其實我有種感覺...就是...同樣的一份契約,同樣的文字,大家的解讀和思考方式都不同...
難怪我們土木類的老是被找麻煩= ="
不過其實回歸契約精神,不管那種結算方式...根本的道理都相同..
只是當大家如何運用...
(其實我也想了一下是否總價結算付款真的比較好...好不容易又認真的翻了一下契約看條文跟採購法..)

我個人認為啦......
其實不管以那種結算方式,其實一開始訂約和預算書,其實大家也都審的很小心...
不管實作實算或是總價結算...
廠商在承包後如果計算發現契約數量與實際有差異就要提出....
真的不是廠商做多少就給多少...不然決標的意義就沒有了..不是嗎???
2種方式我都用過....
個人感覺..真的只是在發現數量不符或差異過大時的處理方式有一點點的不同..(就那5%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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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spavf » 2012 4月 20 (週五) 10:58 am

我感覺公部門都極度保守,不是很多都能接受5%不去處理的觀念。
你想,如果主驗官去抽驗,結果數量少了,主驗官敢給你過關嗎?一定會要求監造再澄清說明,那監造有Guts敢簽說"因為契約說5%以內可以,所以我們應該要多給廠商這些錢,才符合契約精神",就算你敢,長官也不敢批,到最後只能修正數量扣回來。
話說回來,萬一碰到焦點工程,又有媒體宣染什麼的,公務員一定要被剝皮了,民眾更不鳥這種觀念。
所以以我自己的經驗,我都比較傾向三方會同去丈量留紀錄,作多少算多少,實作數量結算;即便是不好丈量部分,也會要求廠商要出具數量計算式,雖然過程會比較累,但是日後會比較好睡覺。
或許這是很笨的方法,但卻是我認為這是最安全的作法,但還是要看工程屬性,有沒有辦法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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