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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限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僅能於一處執業===>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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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號外~~限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僅能於一處執業===>違憲

文章由 meowhappy » 2013 8月 16 (週五) 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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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From 技師報 870期
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1 項「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
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自專任工程人員之名詞產生以後,有許多技師因為有2 份收入,即被認為非專任而受到懲戒。事實上該條文是違反憲法第15 條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

天下職位最繁重者莫過於總統之職務,而擔任總統者可以身兼數十職,何以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數十年來,技師界不斷有人提出要申請釋憲,但律師解釋必須由未專任受到懲戒的技師提出(建築師公會不承認受聘營造業之建築師為執行建築師業務,故建築師未專任卻不必受到任何處分,一國兩制,證明政府之違法行政。),而技師界沒有受懲戒之技師願意提出釋憲之申請,俗語說:秀才造反三年不成,良有以也。

藥師法第11 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限制藥師僅得在一家藥局執業,與營造業法第 34 條規定如出一轍。現有藥師及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不服,提出釋憲之主張,今(102)年7 月31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11 號解釋,對於限制藥師只能在單一處所執業的藥師法第11 條條文違憲。

其理由是:
一、對於執行職業自由限制,以追求公益且所採手段確屬必要者,始符憲法比例原則。
二、系爭規定以確保醫藥管理制度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資源,維護用藥安全等公益考量所為之限制,目的雖正當,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三、系爭規定未於藥師無違前揭目的情形下,或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
四、系爭函釋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已對人民工
作權增加藥師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營建署在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7141 號解釋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1 項專任之說明為「立法意旨,係要求專任工程人員應專注於營造業業務,並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而大法官認為,應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同時也認為「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藥師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基於以上大法官之釋憲,筆者呼籲營建署應公告停止一切對專任工程人員未專任之懲戒行為,已受懲戒者應協助專任工程人員申請國家賠償,以矯正上述違憲措施。
meow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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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13 4月 18 (週四) 8: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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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號外~~限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僅能於一處執業===>違憲

文章由 jasonh714 » 2013 8月 16 (週五) 10:14 am

meowhappy 寫:From 技師報 870期
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1 項「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
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自專任工程人員之名詞產生以後,有許多技師因為有2 份收入,即被認為非專任而受到懲戒。事實上該條文是違反憲法第15 條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

天下職位最繁重者莫過於總統之職務,而擔任總統者可以身兼數十職,何以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數十年來,技師界不斷有人提出要申請釋憲,但律師解釋必須由未專任受到懲戒的技師提出(建築師公會不承認受聘營造業之建築師為執行建築師業務,故建築師未專任卻不必受到任何處分,一國兩制,證明政府之違法行政。),而技師界沒有受懲戒之技師願意提出釋憲之申請,俗語說:秀才造反三年不成,良有以也。

藥師法第11 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限制藥師僅得在一家藥局執業,與營造業法第 34 條規定如出一轍。現有藥師及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不服,提出釋憲之主張,今(102)年7 月31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11 號解釋,對於限制藥師只能在單一處所執業的藥師法第11 條條文違憲。

其理由是:
一、對於執行職業自由限制,以追求公益且所採手段確屬必要者,始符憲法比例原則。
二、系爭規定以確保醫藥管理制度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資源,維護用藥安全等公益考量所為之限制,目的雖正當,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三、系爭規定未於藥師無違前揭目的情形下,或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
四、系爭函釋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已對人民工
作權增加藥師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營建署在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7141 號解釋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1 項專任之說明為「立法意旨,係要求專任工程人員應專注於營造業業務,並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而大法官認為,應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同時也認為「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藥師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基於以上大法官之釋憲,筆者呼籲營建署應公告停止一切對專任工程人員未專任之懲戒行為,已受懲戒者應協助專任工程人員申請國家賠償,以矯正上述違憲措施。


所以現在要推崇豬排合法化囉~~~~~~
真是鬼島
jasonh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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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號外~~限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僅能於一處執業===>違憲

文章由 meowhappy » 2013 8月 16 (週五) 10:34 am

jasonh714 寫:所以現在要推崇豬排合法化囉~~~~~~
真是鬼島


可以這麼說,但只要簽名蓋章技師就有責任,所以,有責任的技師拚一點,是可以有兩份以上的工作的。換句話說,牌照放在營造廠,正職在顧問公司,工地開工等雜事還是得去的,雖然辛苦也是需要付上代價的;擔心的就只是只有簽名蓋章(有的甚至沒有),而沒有實質做到顧問去現場勘查。

是故,勉勵各位技師做好自己的本分,讓別人可以更尊重技師這個行業。
meow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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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qq986470 » 2013 8月 16 (週五) 12:53 pm

既然建築師公會不承認受聘於營造廠的建築師
那建築師何以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以建築師的養成教育裡能確保工程品質嗎?
充其量也只是賣豬排!

工地裡的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不懂鋼筋及混凝土
查驗時說不出原因
竟然還腦羞成怒

回歸專任工程人員的立意吧
除了專職也須要專業
不是嗎?
qq98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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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eowhappy » 2013 8月 16 (週五) 2:29 pm

qq986470 寫:既然建築師公會不承認受聘於營造廠的建築師
那建築師何以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以建築師的養成教育裡能確保工程品質嗎?
充其量也只是賣豬排!

工地裡的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不懂鋼筋及混凝土
查驗時說不出原因
竟然還腦羞成怒

回歸專任工程人員的立意吧
除了專職也須要專業
不是嗎?


再者,跟你說一件事情,雜項執照的蓋章你就更氣了,在建築線的範圍內,即使是擋土牆 陰溝等,都是屬於他們的範圍,你認為他們會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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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doghuang » 2013 8月 16 (週五) 4:29 pm

meowhappy 寫:
qq986470 寫:既然建築師公會不承認受聘於營造廠的建築師
那建築師何以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以建築師的養成教育裡能確保工程品質嗎?
充其量也只是賣豬排!

工地裡的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不懂鋼筋及混凝土
查驗時說不出原因
竟然還腦羞成怒

回歸專任工程人員的立意吧
除了專職也須要專業
不是嗎?


再者,跟你說一件事情,雜項執照的蓋章你就更氣了,在建築線的範圍內,即使是擋土牆 陰溝等,都是屬於他們的範圍,你認為他們會計算嗎?


建築師還能承攬耐震詳評的案子咧,他們會計算?別鬧了,能把靜定結構分析出來的就屈指可數了,更別說算耐震。還不是案子標一標,找結構或土木技師來算,結果土木人永遠是當人家的下包,土木人團結一點,希望趕快通過土木法,讓土木人都有法源依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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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osan » 2013 8月 16 (週五) 6:23 pm

qq986470 寫:既然建築師公會不承認受聘於營造廠的建築師
那建築師何以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以建築師的養成教育裡能確保工程品質嗎?
充其量也只是賣豬排!

工地裡的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不懂鋼筋及混凝土
查驗時說不出原因
竟然還腦羞成怒

回歸專任工程人員的立意吧
除了專職也須要專業
不是嗎?


買房子本來就是人生最大的賭注......
so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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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eowhappy » 2013 8月 16 (週五) 7:36 pm

cdoghuang 寫:建築師還能承攬耐震詳評的案子咧,他們會計算?別鬧了,能把靜定結構分析出來的就屈指可數了,更別說算耐震。還不是案子標一標,找結構或土木技師來算,結果土木人永遠是當人家的下包,土木人團結一點,希望趕快通過土木法,讓土木人都有法源依據的保障。


我同意以上所說的,但有一點我認為土木人不團結的原因是---我們也只考慮"狹義的"土木人的利益,該怎麼說,去看我們土木工程法,立法的草案(記得環境技師的權益並沒有顧及到),難道這一些人就不是我們土木系的?我是認為我們應該專業分工,並且聯合各個專業人士,打擊在某些不專業的人士卻簽證(如雜項執照),所以雖說"廣義的"土木人很多,但協調統合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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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號外~~限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僅能於一處執業===>違憲

文章由 JRSPEED » 2013 8月 17 (週六) 9:38 am

meowhappy 寫:From 技師報 870期
......................
基於以上大法官之釋憲,筆者呼籲營建署應公告停止一切對專任工程人員未專任之懲戒行為,已受懲戒者應協助專任工程人員申請國家賠償,以矯正上述違憲措施。

立法的人真是亂七八糟..國賠應該向這些立法者求償..不要又全民買單.... (怒火中燒)
JRSP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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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7340506 » 2013 8月 17 (週六) 9:55 am

cdoghuang 寫:
meowhappy 寫:
qq986470 寫:既然建築師公會不承認受聘於營造廠的建築師
那建築師何以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以建築師的養成教育裡能確保工程品質嗎?
充其量也只是賣豬排!

工地裡的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不懂鋼筋及混凝土
查驗時說不出原因
竟然還腦羞成怒

回歸專任工程人員的立意吧
除了專職也須要專業
不是嗎?


再者,跟你說一件事情,雜項執照的蓋章你就更氣了,在建築線的範圍內,即使是擋土牆 陰溝等,都是屬於他們的範圍,你認為他們會計算嗎?


建築師還能承攬耐震詳評的案子咧,他們會計算?別鬧了,能把靜定結構分析出來的就屈指可數了,更別說算耐震。還不是案子標一標,找結構或土木技師來算,結果土木人永遠是當人家的下包,土木人團結一點,希望趕快通過土木法,讓土木人都有法源依據的保障。


土木法通過很難!!有土木背景有幾個有當選立委??!!這時不免想起以前土技公會施義芳理事長參選立委落選!! (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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